四川生娃福利再加码!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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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产前检查、生娃报销……生育福利再升级!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多部门发布《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一、谁能参保?

1、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四川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如何?

1、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统一征缴,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参照《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执行。

3、各地要结合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要求,在发挥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机制作用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合理测算实施生育保险缴费,逐步将费率调整至缴费基数的0.5%-1%范围内。

三、生娃能报多少?

1、建立覆盖城乡的产前检查费保障制度,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实施定额保障。定额保障标准职工不超过1500元、居民不超过1000元。

2、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不设起付标准,在限额内全额予以保障,原则上,保障限额顺产不超过5000元、剖宫产不超过7000元。

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职工、居民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待遇,合理控制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逐步实现参保群众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无自付”。

3、在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基础上,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退休时符合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时,可按男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由男职工参保地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4、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5、各地要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区域协同的原则,结合实际明确保障政策。

四、生育津贴怎么发放?

1、各地要全面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确保应享尽享,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超出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范围的,要结合实际逐步规范。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3、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原则上参照职工医保,合理确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满足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长,稳定长期参保预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生育保险参保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连续计算,在新参保地申领生育津贴,具体标准和方式由申领地确定。

4、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按病种(DRG/DIP)付费管理,规范病组(病种)、权重(分值)等核心要素管理和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生育医疗负担。

另外,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做好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个人的经办工作,生育津贴支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持续推动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实现新生儿医保缴费“一件事”集成办理。切实增强政策包容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得要求提供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不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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