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人员名单
(2026年9月29日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
决定任命:
王云祥、王健梅为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欣为宝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韩微为宝鸡市经济合作局局长。
决定免去:
丁胜仁、杨文斌、樊艺文的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二)
任命:
李函为宝鸡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三)
任命:
张宏德为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
任命:
杨康波为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樊兆兴辞去宝鸡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9月29日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接受樊兆兴辞去宝鸡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尤青辞去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9月29日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接受尤青辞去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莉辞去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9月29日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接受李莉辞去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李函为宝鸡市监察委员会
代理主任的决定
(2026年9月29日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李函为宝鸡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张宏德为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6年9月29日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张宏德为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杨康波为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6年9月29日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杨康波为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铜川市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浩辞去铜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6年9月29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刘浩请求辞去铜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浩辞去铜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蒙辞去铜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6年9月29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王蒙请求辞去铜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王蒙辞去铜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六十三号
2026年9月29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
决定任命:
梁鸿为铜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
任命:
吴宏为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田鹤城辞去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6年9月29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田鹤城请求辞去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田鹤城辞去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吴宏为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6年9月29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吴宏为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来源:宝鸡人大 铜川人大
编辑:吕仲月
责编:刘扬
主编:高明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