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吴某选择私下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了结纠纷。此后,其发现对自身伤情及应获得的赔偿项目理解有误,导致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差距巨大,为此告到法院申请撤销赔偿协议。记者29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5年4月,缪某驾驶汽车与吴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吴某受伤。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负事故主责。
事故发生当日,吴某被送至当地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内、外踝骨折,经手术治疗好转后于同年7月6日出院。出院后,吴某与缪某、保险公司自愿签订赔偿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吴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共计28145元。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
此后,吴某认为其错误理解赔偿事项,向法院申请撤销赔偿协议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司法鉴定,本起交通事故致吴某右内踝骨折,治疗后遗有右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要从客观上即当事人之间因协议的履行是否会造成利益严重失衡和一方主观上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有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两方面综合认定。
具体到本案,吴某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按江苏标准应为34478元,而协议仅赔28145元(医疗费实支17523.19元),差距悬殊,利益严重失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未告知吴某可申请伤残鉴定及赔偿项目,协议虽列多项,实际未含伤残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吴某年高、文化低,缺乏经验,保险公司利用其优势致协议显失公平。
综上,法院支持吴某的诉请,判决撤销赔偿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