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白筐里,装满了黑鱼。一群人正抬着它来到水库边上,然后把一筐又一筐的黑鱼倒进水库里。

图源:荔枝新闻
这是9月26日,发生在河北保定龙门水库的事情。
目击者刘先生经过的时候,刚好看到了这一幕:一行人顺着台阶来到水库边,打算大量地把黑鱼倒入水库中。
刘先生见状马上上前劝阻,并且跟对方说明了黑鱼是肉食掠食鱼,在封闭水库中大量投放,会导致水中的原生小鱼被全部吃光,属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这样做完全是在“瞎胡闹”。
可放生的人并没有停手,仍然打算继续倾倒。见到刘先生拿着手机拍照,对方马上劝阻说“不要拍”,然后继续放生。
这一幕刚好被手机记录了下来。

眼见放生者不听劝阻,无奈的刘先生只能将这种情况反馈给水库管理方。之后水库管理处也做出了明确的答复,在水库里面是不允许私自放生的,如果发现了就会马上进行制止。
黑鱼不是我们国内本土的淡水鱼吗?又不是外来入侵物种,放本土鱼为什么还会被水库管理部门叫停呢?
这件事情,最易被人误解的地方就是这里。
人们通常认为,放生的鱼类只要不是外来物种就可以了,但是忽略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本土鱼也不能不分水域、不分数量随便投放。
一、本土鱼类≠随意放生
黑鱼,学名乌鳢,属于我国本土的鱼类。长江流域、珠江流域、黑龙江流域都具有它自然分布的地方。
但是“本土鱼”和“适合往水库里倒”是两回事。

生态平衡要讲究“数量对等”,原来龙门水库中就已经形成了一个稳定的鱼群,水里各种饵料以及鱼类的数量都达到了一种平衡状态。一次性的把大量的黑鱼投放到这个封闭的水库中去,就相当于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强行把一批顶级捕食者给塞进去了。
大量的黑鱼进入水中之后,就会疯狂捕食水库中原本存在的小鱼苗、幼鱼,这样就挤占了其他鱼类的生存空间。
二、江苏曾出现类似案例,放生者被重罚
看一下江苏常州的那起案件。
2020年12月,为了给家人祈福,徐某从水产市场购买了16.67万元的黑鱼、鲶鱼等(其中鲶鱼为外来物种革胡子鲶鱼),并打算把这些鱼放生。她首先去了钱资湖,但是被工作人员以及当地群众所阻拦。
之后她又换了地方,在长荡湖里把2.5万斤鱼全部倒进去了。
结果呢?
放入长荡湖中很多鲶鱼都死了。渔政部门用了十天的时间打捞,打捞上来的有2.02万斤死鱼,光是应急处置费就花了九万多。

最后,法院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惩罚性赔偿5000元,共计5.8万元,鱼贩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说明,大规模投放水生生物,无论鱼种是否本土,一旦造成生态损害,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放生活动并非法外之地。
三、区分两种放生:私自放生与官方增殖放流
很多人把私自放生活动和正规增殖放流活动混为一谈。
这也是整个事件争论的焦点。
官方组织的增殖放流,并不是随便捞一些鱼放到水里就算完成了任务。放流之前要进行水域调查,确定该水域适合哪种鱼种、投放多少数量,鱼种来源、规格、健康状况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并且还要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告备案。

放流的目的就是恢复被破坏的水生生态系统,增加本地鱼类的数量,并且整个过程都有详细的实施方案。
民间自发产生,大多数没有进行前期评估,只是凭自己的主观意愿。
放生者大都没有专业的知识,可能连鱼类的习性都不了解,有人甚至连本土鱼类和外来入侵鱼种都分不清楚。
即使黑鱼是本地鱼,未经备案、大量投放到封闭水库中,这种做法本身就不符合规定。
放生并不是想放就可以放,大规模水生生物的投放,必须提前向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没有备案就私自投放,就是违法行为。

很多人潜意识地认为,只有放生外来物种才违法,其实未经批准大量投放本土水生生物也会受到处罚。
需要控制的是批量、集中、大范围向封闭水体投放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一次几条和一整筐、几十上百条,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完全不在同一个量级上。
遗憾的是,现在大量的放生活动,很多放生者缺乏基本的常识,这是导致我国外来入侵物种泛滥的途径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