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修改决定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条例自9月30日起施行。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辽宁产业基础雄厚,科教资源富集,以科技创新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在创新平台体制机制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等领域形成一批改革实践经验。
“原条例部分规定与改革实践不相适应,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等方面存在制度短板,亟需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固化改革成果、补齐制度弱项。”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笑菁介绍,在条例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深入开展实地调研,系统梳理问题、堵点,广泛收集各部门、创新主体、科研人员的意见建议,充分吸纳转化为制度规范。
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为进一步激发基础研究原始创新活力,条例增加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等内容。新增健全多元化选题申报与快速立项管理制度,建立自由探索类、目标导向类科技项目差异化评价体系,支持开展有组织科研、创新科研范式。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条例支持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国家和本省科技攻关任务,新增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优化创新联合体制度,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完善“揭榜挂帅”科技攻关机制,补充政府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服务职责;增设鼓励首购、订购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制度,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打通转化落地关键堵点,条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制度体系。明确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运用拨投联动、先投后股、“先使用后付费”等模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细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规定,新增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落实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限;明确科研结余经费、成果转化奖励支出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培育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科技创新券;健全应用场景挖掘培育、场景和数据资源开放、常态化场景对接机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效率。
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创新生态,条例优化科技人才服务保障相关规定,新增鼓励科技人才流动互通机制;新增企业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劳模工匠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交流、联合攻关、协同育人相关规定,推动产教深度融合。新增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推进改革先行先试容错内容。
聚焦创新支撑保障,条例新增鼓励金融机构构建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价体系;优化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导向,鼓励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引导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投向早期科技创新项目;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专业孵化载体重点考核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不以经营利润为主要考核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