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船”被“贴条”了?航道不是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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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长江南通段通航航道属于一级通航水域,船舶流量大、通航密度高,通航秩序直接关系黄金水道通行效率与安全。

近期,南通海事局依托智慧海事电子巡航与海巡艇现场排查,在辖区主航道发现一艘违章锚泊“违停船”……

01 案情概况|航道出现 “违停船”

近日,南通崇川海事处开展日常现场巡查时捕捉到监管异常:

CCTV视频监控画面清晰显示“骏xxx”轮在辖区通航主航道内抛锚停泊,擅自占用航道违章停泊,严重干扰过往船舶正常航行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发现违法线索后,崇川快反处置中心立即启动快速响应机制,第一时间通过呼叫船舶,责令其立即起锚驶离航道,同步调度海巡艇赶赴现场开展核查。

执法人员登轮调查取证确认,该轮因未按规定驶入指定锚地,无正当理由擅自在通航航道内抛锚,违反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当即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责令船舶当场纠正违章行为,待船舶起锚驶离航道、前往指定锚地规范停泊后,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02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按照锚地类别和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范围锚泊,服从锚地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船舶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四十三条 船长应当妥善安排船舶值班,遵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规定。

03 海事安全温馨提示

部分船员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临时抛锚 “没影响”“没人管”。

航道不是临时停泊区!擅自占用通航航道抛锚,会大幅压缩船舶通行空间,极易引发碰撞、搁浅事故,是严重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严禁航道内违章锚泊

船舶必须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内停泊,严禁在通航分道、桥区、警戒区等通航水域擅自抛锚;遇紧急情况需临时停泊的,必须第一时间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规范锚泊水域选择

锚泊作业前提前核查锚地范围、底质条件、水深与水流情况,避开礁石、浅滩、水下管线、水下构筑物等危险区域,与周边锚泊船舶保持至少3倍船长的安全距离,汛期、强流天气需进一步加大间距。

严格落实锚泊值班

锚泊期间按规定配备足额值班船员,持续监控船舶锚位状态,利用雷达、AIS 等设备设置警戒圈,每小时核查锚位,定期巡查锚链受力与出链情况,严防船舶走锚漂移。

强化走锚应急处置

发现船舶走锚迹象时,立即备车、调整锚链控制船位,及时通报VTS交通管理中心及周边船舶,严禁盲目松链;险情严重时,立即申请拖轮协助,避免险情扩大引发事故。

自觉遵守通航秩序

自觉遵守长江干线通航管理规定,服从海事监管指令,杜绝侥幸心理,共同维护水上通航秩序,避免因违章停泊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引发水上交通事故。

转载请注明来源“江苏海事发布”微信公众号

供稿|南通海事

图文|郑新朋 丁浩杰

编辑|冯雨卉 翟恒毅

审核|吴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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