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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人社提醒

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行为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防范和打击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挂靠代缴、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保险参保行为提醒如下:

一、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如实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参保人员信息及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承诺无效;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社保补贴等形式替代履行参保缴费法定义务。

二、严禁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参保登记

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代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严禁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机构)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补缴等业务;严禁伪造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等材料,协助个人挂靠参保。

挂靠参保、代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一经查实,违规缴费记录将按规定处置,已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全额退回,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严禁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欺诈骗保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三)通过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方式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五)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他行为。

四、规范跨地区劳务派遣参保行为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参保、如实申报、诚信缴费,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

特此提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日照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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