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30日,番禺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广州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4裁量阶次A的裁量情节和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作出共计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本案启示
粉尘爆炸具有破坏力强、连锁反应快、救援难度大的显著特点,金属粉尘、木粉、粮食粉等可燃性粉尘在特定浓度和点火源作用下,瞬间即可产生极高压力和高温,往往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这条底线既是法律的刚性要求,更是对每一名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制度性保障。
然而,本案中广州某公司未建立任何形式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打磨、抛光等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进行风险辨识与等级划分,除尘系统长期缺乏差异化管控措施,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希望通过本案的查处与评析,警示广大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来源:番禺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