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临近,多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发出提醒:游客不要擅自闯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近期,部分驴友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的现象时有发生。
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理市苍山分局9月29日通报,一名游客违规进入苍山核心保护区,被依法处罚。
据通报,8月26日6时40分许,高某某根据网络平台上“黑向导”发布的违规登山轨迹,独自一人从银桥镇绕过值守卡点进入苍山。15时许,其攀至兰峰峰顶,海拔3900米,该处位于苍山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下山途中,其听到疑似黑熊叫声,害怕被袭击,随即报警求救。
接警后,大理市组织公安、消防、民间救援队等入山搜寻。当晚20时许,救援人员找到高某某,提供饮食、保暖并检查身体后,将其安全带离下山。
经调查,高某某未经批准私自进入苍山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破坏管理秩序,消耗公共救援资源,情节较为严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大理市苍山分局依据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国庆假期即将来临,管理部门提醒广大游客:苍山核心保护区生态脆弱,地形复杂、天气多变,擅自进入存在迷路、失温、坠崖、野生动物攻击等风险。请通过正规渠道进入景区开放范围,切勿以身试险。
此外,广东罗坑鳄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近期发布:2026年9月13日,多名户外爱好者违规进入广东罗坑鳄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徒步,目前相关执法部门已依法对上述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除下列活动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一)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
(二)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
(三)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以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部门提醒,别把“禁区”当“景区”,别把“违法”当“勇敢”。核心保护区生态脆弱,一旦破坏,难以恢复。擅自进入,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将面临法律追责。
请广大户外爱好者选择合法合规的户外线路,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