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2026年,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手机配件店销售不合格移动电源案
2026年5月,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显示鼓楼区某手机配件店在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的迷你移动电源经抽样检验,重物冲击项目不符合《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GB31241-2022)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移动电源240个,已销售145个,违法所得2086.5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助动车维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3月,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阳高新区某助动车维修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3台待售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执行标准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经查,当事人购入16台上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已销售13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4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周口市沈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标识鸡肉案
2025年12月,周口市沈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周口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区后厨冰箱内发现有“无标签标识的鸡肉”,执法人员对该批次鸡肉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在某冷冻干调批发门店购进2箱该批次鸡肉,用于制作小酥肉,内包装上无明确标签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6年6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查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5年11月,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接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显示淅川县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光炮、大地红(爆竹)等产品,经检验部件项目不符合《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从上栗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15箱,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005元,违法所得53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2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鹤壁市淇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3月,鹤壁市淇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经营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证件信息与该店在经营场所公示的证件信息不符。经查,当事人在该平台使用“鹤壁市淇滨区某小吃服务店”证件信息经营,证件注册地址为“淇河路便民疏导点某号门面”,实际出餐地址为“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街道打柴口市场某号”,存在实际经营地址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不一致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6年3月,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移交函,显示三门峡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违规问题。经查,2026年3月,当事人在车辆检测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排气分析仪)对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17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2026年6月,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4月,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餐饮店涉嫌一店多证。经查,该店在同一地址,使用本店以及某餐饮店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在多个网络平台从事网络经营服务,且在多个平台均公示有两个店铺证照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026年6月,该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销售店销售未经检疫及马肉冒充驴肉食品案
2025年12月,濮阳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抖音某食品店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及掺杂掺假的肉类。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先后从濮阳县某养殖农场处购进生马肉共计630斤,将生马肉卤制后以熟驴肉的名义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2940元。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马肉供货商证照及生马肉的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4月,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案
2026年1月,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西平县某燃气有限公司抽检的液化石油气“烃类组分(C3+C4)”“总硫含量”项目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1月起,将上述批次液化石油气全部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5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许昌市襄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机能鞋案
2025年11月,许昌市襄城县市场监管局接转办线索,显示许昌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机能鞋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甲醛项目不符合《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GB30585‑2014)标准,判定不合格。经查,涉案产品为当事人为某鞋业销售店定制生产的儿童机能鞋,共生产150双,货值金额3750元,违法所得37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6年3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具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燃气灶案
2026年6月,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淇滨区某厨具店开展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负一层展厅待售的2种型号燃气灶无CCC认证标识。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采购上述燃气灶具共4台,2025年12月销售2台,货值金额9600元,违法所得42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测报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稿源:执法稽查处
采编:办公室(新闻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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