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判决责令医院为张女士之子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2月,张女士在柳州一家医院生下一名男婴。办理入院手续时,她将男友竺先生填写为孩子父亲。此后,竺先生失联,张女士通过各种途径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也无法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张女士为孩子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希望医院按照“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规定,在父亲信息栏填写“/”。
但医院认为,张女士此前在产检、住院等记录中已经填写了竺先生的信息,如要变更或删除父亲信息,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如果保留父亲信息,则需要竺先生本人持身份证件到场办理。由于竺先生一直失联,两种方式张女士均无法完成,孩子也因此一直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申报、免疫接种等受到影响。
2025年12月,张女士再次向医院提交申请,医院仍以无法提供孩子父亲有效身份证件为由拒绝办理。随后,张女士将医院诉至柳南区法院,请求判令医院为孩子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张女士为新生儿申请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竺先生”从未出现,没有其他材料显示他就是张女士分娩男婴的父亲。张女士已向医院提供书面声明,医院拒绝其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请求,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