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江县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示
(2026年)
案例一:昌江石碌某萌百货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
2026年3月,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单,举报人称其通过拼多多平台向昌江石碌某萌百货商行购买“马来西亚进口拉茶”,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为进口预包装食品,但包装上仅有少量中文,未依法标注完整中文标签。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举报人提供的商品包装照片,未发现标注食品的原产地、进口代理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中文信息,并在对昌江石碌某萌百货商行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后,将其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经查,昌江石碌某萌百货商行于2026年3月起在其拼多多平台店铺上架销售商品“马来西亚进口拉茶”(亦称“沙巴传统拉茶”),上述商品外包装上仅有“沙巴传统拉茶”、成份植脂末【葡萄糖浆,食用氢化植物油,糖蛋白酸钠,允许稳定剂、乳化剂、抗结剂】等少量中文信息,未依法粘贴完整的中文标签,未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上述涉案商品是昌江石碌某萌百货商行从小红书平台商铺购进,其未能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供货商资质材料、检验合格报告、购进单据等。
经审查认定,昌江石碌某萌百货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以及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昌江石碌某萌百货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伍元贰角;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案例二:昌江石碌某某佰惠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破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6年1月,昌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其在昌江石碌某某佰惠生活超市购买到过期的“旺旺仙贝”。执法人员接诉后到达昌江石碌某某佰惠生活超市,投诉人现场提供了其购买的“旺旺仙贝”1包(标签上标有生产日期(年/月/日):2025.4.14,保质期:9个月),其表示该“旺旺仙贝”是2026年1月19日在昌江石碌某某佰惠生活超市购买的,并提供了支付凭证。执法人员在该超市的饼干销售货架上未发现存在投诉人所指的过期的“旺旺仙贝”,但发现“法丽兹抹茶慕斯司巧克力曲奇”外包装存在肉眼可见的破损。执法人员对上述“法丽兹抹茶慕斯司巧克力曲奇”1包、“旺旺仙贝”1包进行扣押,并将该超市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昌江石碌某某佰惠生活超市采购“旺旺仙贝”有购进记录,采购时未超过保质期,因日常对食品安全状况检查不到位,导致食品超过保质期未被发现;超过保质期后(按包装标示生产日期计算,超过保质期5天),销售了1包,违法所得为1.5元。该超市货架上摆放的14包“法丽兹抹茶慕斯巧克力味曲奇”在保质期内,但其中有1包出现破损情况,其未能及时发现货架上食品的安全情况,对食品检查不到位。
经审查认定,昌江石碌某某佰惠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破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昌江石碌某某佰惠生活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旺旺仙贝(1包)”及外包装上有破损的“法丽兹抹茶慕斯巧克力味曲奇(1包)”;2.对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3.对销售破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昌江县食用农产品典型案例公示
(2026年)
案例一:昌江石碌某鲜美宜果水果店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香蕉案
昌江石碌某鲜美宜果水果店销售的香蕉经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昌江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经查,该店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该店能提供上述不合格香蕉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购进票据等,已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经溯源调查,销售上述不合格香蕉供货商的信息均属实,来源可追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昌江县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不合格的食品,继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对该店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昌江十月田某玲豆腐摊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芹菜案
昌江十月田某玲豆腐摊销售的芹菜经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昌江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经查,该摊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该摊能提供上述不合格芹菜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购进票据等,已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经溯源调查,销售上述不合格芹菜供货商的信息均属实,来源可追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昌江县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不合格的食品,继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对该摊不予行政处罚。
昌江县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示
(2026年)
案例一:昌江石碌某季优果摊经营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杨梅案
2026年5月,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江石碌某季优果摊销售的杨梅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杨梅甜蜜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648g/kg,该添加剂在新鲜杨梅中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不合格杨梅由昌江石碌某季优果摊于2026年5月19日购进,购进金额130元;该批次杨梅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195元,违法获利65元。其采购涉案不合格杨梅时,只留存供货商微信和电话号码,未依法向供货商索取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涉案食品无法实现全程溯源。
经审查认定,昌江石碌某季优果摊经营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杨梅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留存采购食品票据凭证、未规范记录采购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昌江石碌某季优果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按规定留存采购食品票据、记录台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对经营甜蜜素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杨梅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
案例二:昌江乌烈某来钱来水果摊经营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杨梅案
2026年5月,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江乌烈某来钱来水果摊销售的杨梅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杨梅甜蜜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290g/kg,该添加剂在新鲜杨梅中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不合格杨梅由昌江乌烈某来钱来水果摊于2026年5月18日购进,进货金额80元;该批次杨梅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100元,违法获利20元。其采购涉案不合格杨梅时,未依法向供货商索取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涉案食品无法实现全程溯源。
经审查认定,昌江乌烈某来钱来水果摊经营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杨梅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留存采购食品票据凭证、未规范记录采购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昌江乌烈某来钱来水果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按规定留存采购食品票据、记录台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对经营甜蜜素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杨梅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

来源: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莫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