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发布五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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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近年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立足洱海保护治理等重点工作,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加强与检察、司法等部门联动协作,积极落实“谁损害、谁赔偿、谁修复”原则,督促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修复、承担赔偿责任,着力破解“污染者得利、受损环境无人买单”难题,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从全州办结案件中筛选出5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现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01

典型案例之一

弥渡县某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事件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8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接到通报,称弥渡县某砖厂大气污染问题,随后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赶赴该砖厂进行核查,并委托云南精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砖厂大气污染物、噪声进行监测。由于2023年10月8日早上雨势较大,不具备监测条件,为确保数据能真实反映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没有立即开展监测,当日下午雨晴后对该厂脱硫塔废气进行了监测,2023年10月16日天晴后再次对该厂厂界颗粒物进行了监测。

2023年11月1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收到云南精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邮寄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为2023年10月8日、10月16日对弥渡县某砖厂进行环境监测的结果,监测结果显示2023年10月8日弥渡县某砖厂脱硫塔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均值41.3mg/m³、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均值54mg/m³、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均值29mg/m³、氟化物折算浓度均值1.9mg/m³。根据弥渡县某砖厂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为30mg/m³,2023年10月8日该厂脱硫塔废气排放颗粒物浓度超标0.376倍,已涉嫌环境违法。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在将检测报告送达企业后,企业意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于2023年11月6日向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书面申请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情况,结合企业主动申请意愿,于2023年12月18日批准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由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对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生态损害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期间,弥渡县某砖厂在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指导下,主动承担调查产生必要费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了《弥渡县某砖厂年产3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项目废气超标排放事件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评估报告》。经量化评估,该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大气生态损害数额为43441.2元。

在确定生态损害赔偿数额后,借鉴其他地区生态损害赔偿案例,企业提出,采取植树造林的方式补救对大气环境影响,同时考虑到后期树木长久管护工作,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组织该砖厂、属地乡镇寅街镇人民政府、弥渡县东山国有林场及林场属地乡镇红岩镇人民政府初步会商修复方案,议定由企业委托第三方绿化公司编制植树造林修复方案,明确在弥渡县东山国有林场林区内进行造林,造林面积15亩,养护期1年,养护期结束后交由弥渡县东山国有林场管护。

在初步确定修复方式后,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形成损害调查报告,报请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批准后,向弥渡县某砖厂下达了磋商告知书,并向寅街镇人民政府、红岩镇人民政府及弥渡县林草局发函邀请参加磋商会议。由于磋商会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磋商会上对损害评估结论、修复方式均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由县林草局组织专业技术骨干,对修复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补充生态修复验收相关要求,确保方案实施后能达到预期修复效果,仅一次磋商会议各方均达成一致意见,在各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未申请司法确认,随即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草拟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经赔偿方及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审核确认后,于2024年1月19日签订协议。

弥渡县某砖厂按照赔偿协议以及修复方案要求,投入81200元委托专业的绿化公司,在弥渡县东山国有林场确定的地块内开展植树造林。目前,植树造林工作已完成。寅街镇人民政府、红岩镇人民政府及弥渡县林草局将到现场按照修复方案开展验收,验收通过后将办理赔偿终止程序。

【经验与启示】

一是坚持教育为主的办案理念。本案中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一并办理,行政处罚决定充分考虑企业主动消除生态环境影响的意识以及实际行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酌情减轻处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让企业充分认识到生态损害赔偿后果,修复实施过程中主动投入修复资金远超量化评估生态损害赔偿数额43441.2元,已达到生态损害修复预期效果,实现了生态损害警示教育的目的。

二是优化提高生态损害调查时效。本案损害调查过程中,由企业前期主动自行承担调查过程中的鉴定评估费用,减少生态环境部门鉴定评估审批手续,提高了生态损害赔偿量化评估调查效率,同时企业在量化评估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评估生态损害数额计算方式与标准,提高企业在后续赔偿程序中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可度,方便后续索赔程序的执行。

三是加强沟通协助,提高磋商及赔偿协议达成率。在磋商前,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充分与各方沟通,就赔偿数额、修复方案提前沟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介入指导,确保在首次磋商会上各方一次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意见不一致多次磋商。

四是充分考虑修复成效。在确定修复方式后,弥渡县林草局积极主动做好技术指导,对修复方案中的措施、验收方式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专业意见建议,为后续修复成效提供有力保障,确保修复工作能达到预期成效。

综上所述,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态修复效果,将修复方案作为赔偿协议必要附属条件,邀请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审查,以确保赔偿能够确实消除生态损害影响。同时案件办理过程中,更要充分考虑到对企业的教育,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企业的帮扶,让涉事企业更好地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也让企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树立守法意识,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02

典型案例之二

永平某畜牧有限公司养殖废水事故性外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24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永平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开展后督察时发现,永平某畜牧有限公司养殖废水通过雨水沟外排至澜沧江。

经调查,该公司位于永平县杉阳镇阿海寨村的育肥场生产区7号和8号育肥圈舍之间的边坡,于2023年8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因地质灾害原因坍塌,导致养殖废水收集池(污水中转池)污水泵电缆损坏,水泵停运,中转池内废水在未能及时转运至污水处理站处理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24日10时20分外溢倒灌至地势更低的养殖圈舍(8号育肥圈舍),从8号育肥圈舍流淌至圈舍配套的干粪刮板电机井内,最终流淌至雨水沟后外排至澜沧江。直至2023年8月25日上午10时25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并提醒后企业才采取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废水外排时间持续11分钟,外排养殖废水约27.45立方米。根据对外排废水的执法监测结果,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460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标准规定限值(200mg/L)46.3倍;氨氮浓度为1570mg/L、总磷浓度为115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18.625倍、13.375倍。该公司养殖废水事故性外排导致澜沧江局部水体水生态环境受损情况属实,2023年9月18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该公司超标排放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0042.78元(其中替代修复费用为20042.78元)。

2023年11月29日,双方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经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4年1月5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要求该公司采用异地补植绿化的方式开展生态损害修复工作。该公司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在企业所在地杉阳镇阿海寨村的海子汪自然村水库周边种植各类树种共计147株,并进行管护1年。2024年12月24日,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情况通过现场验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圆满完成。

【经验与启示】

一是该案件属突发性事件,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发现并进行现场指导应急工作,涉事企业在事发后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充分体现了环保执法监管的时效性、科学性与有效性,认真贯彻落实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二是在该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各部门强化联合协作,通过生态修复工作,切实增强了群众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获得感。本案的绿化种植得到了所在地镇政府的大力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与企业所在地政府携手帮助赔偿义务人开展选址和种植等事项,共同为生态充“植”,实施绿化种植的替代修复方式还推动了生态修复可视化,增强了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03

典型案例之三

大理州顾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2日,顾某某使用小铁皮船到鹤庆县漾弓江流域小裂腹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大龙潭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鱼,渔获物共1.9市斤。经鹤庆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涉案工具共有2具,为禁用渔具名录中的第8类笼壶中的定制倒须笼壶 (地笼),属于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用渔具;鱼的种类分别为麦穗、鳑鲏、鰕虎、黄黝、泥鳅、克氏原鳌虾(小龙虾),建议用生态补偿的方式,在鹤庆县北龙潭进行增殖放流。

2023年12月6日,鹤庆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经双方充分磋商,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当事人顾某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愿支付600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履行方式为在2023年12月30日前购买600元检疫合格的鱼苗(鱼种为鲫鱼,规格不小于5cm)进行增殖放流。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在鹤庆县农业农村局、鹤庆县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鹤庆县北龙潭完成增殖放流工作,共计放流鱼苗75斤(8元/斤)。

【经验与启示】

一是突出部门联动衔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有关规定移送至行政机关办理。通过加强与检察院沟通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起人民检察院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了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导职能。

二是实现行政处罚与环境修复的有机结合。本案是大理州办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采用替代性增殖放流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体现检察院、公安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坚持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理念,切实保护金沙江水域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鹤庆县农业农村局主动帮助当事人联系健康无疫病的增殖放流鱼苗,也借此机会对当事人进行深刻的普法宣传教育,充分体现了执法温度。

04

典型案例之四

大理某机制砖厂涉嫌脱硫塔喷淋系统故障外排烟气导致局部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5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对巍山县某机制砖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脱硫塔排口烟气颜色异常。同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委托云南通际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监测。

2023年10月30日,云南通际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隧道窑水膜除尘脱硫塔外排口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为31.6mg/m³,已超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30mg/m³),该公司超标排放行为已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巍山县某机制砖厂已停产对脱硫塔进行了检修,恢复脱硫塔正常运行。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巍山县某机制砖厂委托云南佳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本次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评估工作。本次事件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915.56元。

2023年11月29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指定巍山分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经磋商,该公司对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索赔意见均无异议,双方针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导致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公司按照《修复方案》开展异地绿化树种补植补种生态修复,修复费用11000元。

2023年12月26日,验收组对巍乐机制砖厂异地绿化修复工程项目组织验收。目前该公司种植树种均已成活,绿化修复区域达到1560平方米,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异地绿化修复工程既定目标,生态效益明显,验收予以通过。

【经验与启示】

一是以替代修复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本次事件种树地点选在巍山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黄栎嘴水库上游五道河西岸,赔偿义务人按照“因地制宜、适地宜树”的原则,根据实地考察和气候环境,选择柳树(垂柳)、冬樱、清香木等乔木树种按块状混交绿化,为饮用水源地增绿。

二是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和谐统一。赔偿义务人已完成修复绿化工程,共植树220株,绿化修复区域达到1560平方米,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异地绿化修复工程既定目标,生态效益明显。通过此次生态修复,让企业正确认识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发展经济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将企业从“污染者”转变为“守护者”,用“绿色”点缀饮用水源地沿线,推进巍山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05

典型案例之五

永平县某石膏厂违法开采导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11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的永平县某石膏厂违法开采导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线索移送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5月26日,永平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永平县某石膏厂违反开发利用方案,露天开采矿产。根据云南矿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平县某石膏厂2014年至2022年期间,违反开发利用方案,露天开采矿产品数量累计842379.09吨,价值109753571.64元。该案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犯罪行为,永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6月4日将永平县某石膏厂涉嫌刑事问题移交永平县公安机关处置。

2024年7月1日,第三方技术单位编制修订完成《永平县某石膏厂小长山石膏矿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工程设计》。2024年9月20日,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案件依法启动生态损害索赔。2024年11月27日,涉案公司与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损害修复金额857.77万元,明确由涉案公司自行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初级验收,验收后报州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

永平县某石膏厂小长山石膏矿严格实施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全面完成整改任务。项目修复总面积33.6721公顷,涵盖露天采场、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区、废石场、矿山公路等区域,主要采取以下修复措施:

一是系统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对潜在不稳定边坡进行危石清理与削坡整治,清理方量约1.5万立方米,修整平台并控制边坡角;对露天采场底部凹陷采坑实施回填工程,回填量达79.6万立方米,并增设护脚墙增强边坡稳定性。

二是完善截排水与防护设施。在采场周边修建截水沟、排水沟总长约1648米,采用混凝土结构防止水土流失;在覆土平台边缘修建碎石挡土埂310米,有效保障覆土稳固。

三是全面推进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累计拆除建筑物2545平方米,清理并清运垃圾890.7立方米,完成土地平整3.65万立方米,覆土6.28万立方米。植被方面,种植芭蕉、墨西哥柏、蓝花楹等乔灌木3万余株,撒播象草草籽7.64公顷,恢复果园、乔木林地、草地等各类土地功能,复垦率达100%。

目前,各项修复工程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整改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经验与启示】

一是高位推动,快速响应。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移交线索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建立“省级移送—州级统筹—县级落实”的三级联动工作体系,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全程跟踪指导,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统筹调查、评估、磋商等各环节工作,永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属地协调、现场监管,形成“线索移送—初步核查—立案办理—修复验收”的闭环处置流程,确保案件高效推进。

二是科学调查,精准评估。严格遵循技术规范,采用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资料分析等多种手段,科学界定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损害数额,为案件处理奠定了坚实的证据与专业基础。

三是依法依规,规范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及云南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规定,履行案件启动、调查评估、赔偿磋商、协议签订、修复监督等全流程,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四是注重磋商,强化实效。将赔偿磋商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通过充分沟通、释法说理,促使责任主体主动认责履责,高效达成赔偿协议。

五是修复为本,强化监管。坚持以生态环境修复为核心目标,监督赔偿义务人严格按照方案开展修复工程,并建立监管与跟踪监测机制,确保损害赔偿落到实处,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本案是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追究矿山开采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一次典型实践。它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推动形成“开采必修复、损害必赔偿”的鲜明导向。对同类违法开采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通过规范的调查评估、有效的赔偿磋商和严格的修复监管,不仅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启动修复,也提升了企业守法意识和环保主体责任,实现了环境效益、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类似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借鉴的路径。

来源: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编辑:高丽萍 武文雯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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