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6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经济稳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住建〔2026〕1号)文件精神,为减轻缴存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恢复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缴存人及配偶对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仅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额度按自住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核定,该套自住住房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20万元。提取期限自该套自住住房第一次装修提取之日起3年内,每人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申请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和备案证明)。
装修提取业务须通过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大厅线下办理。以配偶的装修提取材料申请提取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数据共享可获取到不动产权登记信息和婚姻登记信息的,则申请人无需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和业务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装修提取标准及额度、业务受理条件和办理渠道,优化业务流程及所需材料。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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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广西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 辑 ▍李嘉仪
校 对 ▍李家任(见习生)
终 审 ▍郑瑞福
法律顾问 ▍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 0775-4251733
报料电话 ▍0775-4523503、4523735、4523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