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绍兴市公安局发布一则关于开展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2026〕第841号)有关要求,为确保我市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有序、高效实施,优化办事服务体验,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展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本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是指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其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有偿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
备案人员范围: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备案条件
符合《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三、备案时限
(一)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依法设立、正在开展出境入境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2026年9月15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三)已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新增开展出境入境中介业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四、备案流程
(一)由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单位书面委派本机构工作人员,携带纸质备案材料向注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
(三)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告知的补正事项,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备案。
五、备案材料
(一)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1);
(二)人员备案信息表(附件2)以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附件3);
(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六)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六、备案变更
已经备案的机构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或者机构联系人和电话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提交备案变更信息表(附件4)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备案注销
已经备案的机构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注销备案、交回备案凭证:
(一)因不再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营业的;
(三)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的。
八、咨询及投诉举报渠道
全市统一咨询及投诉举报渠道:12367
九、注意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当如实填报机构和人员信息,保证各类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经过备案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机构利用公示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或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招徕服务对象。
(三)备案工作启动初期业务量集中,为避免窗口拥堵,建议各机构合理规划办理时间、错峰前往窗口办理。
全市备案地点详见下表:







附件:
1.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备案信息表.docx
2.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人员备案信息表.docx
3.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docx
4.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备案变更信息表.docx
绍兴市公安局
2026年9月29日
(内容来源:出入境管理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