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同住一栋楼的804室业主徐某乙、徐某丙发现家里渗漏水,随即向小区物业公司上海分公司报修。
漏水很快有了眉目,源头疑似是在楼上1404室。4月16日,物业通过微信向1404室业主徐某甲询问上门检修时间,但徐某甲一直没有配合。同一天,804室业主就漏水引发的邻里纠纷选择报案。
此后,物业连发三份文书催修。4月24日《房屋公共管道漏水告知单》要求徐某甲于4月30日前配合修缮,25日、27日又先后发出修缮方案和《告知书》,载明1404室管道井可能破裂渗水,承诺检修费用无需徐某甲承担,并支付了 3,000 元作为保证金。
直到4月28日物业才得以进入1404室检修。经排查,漏水原因是1404室卫生间管道底部因铸铁管道老化而自然裂开。检修之后,804室再未出现新的漏水问题。
漏水修好了,但赔偿问题却被摆上了法庭。804室业主徐某乙、徐某丙起诉徐某甲、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索赔房屋维修费12,566元、在外租房费用9,600元、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166元。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4月28日检修的现场情况以及检修后漏水明显改善的事实,可以认定此次漏水与1404室下水管道破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指出,物业应妥善维修、养护、管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物业管理方,对公用设施维护不力,导致业主财产受损,应对相关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作为 1404 室业主,徐某甲有义务配合物业检修公共管道。物业4月16日起要求其配合,直到4月28日才得以进场,期间受损业主的损失不断扩大,故徐某甲应就延迟配合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次要责任。
徐某甲辩称,物业未能及时出具书面《告知书》,应对损失扩大承担全部责任。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意见,徐某甲拒绝配合检修在先,物业这才出具书面告知书,更何况书面告知书并非是徐某甲履行配合检修义务的前置条件。
法官指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住宅内公共排水管道虽然位于业主的专有空间内,但属小区共有设施,所以及时配合物业检修管道、排查防水状况,是产权人基于相邻关系的容忍、配合义务。
法官特别提醒,房屋渗漏致损时,漏水的源头往往都在邻居专有区域内。在物业已拟定检修方案、承诺承担费用、充分保障权益的前提下,业主应配合入户检修,不得以私密空间为由拒绝,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同时强调,物业入户检修应当履行充分告知义务,采取损害最小的检修方式,妥善处理费用及修复事宜,平衡业主专有权利与共有设施维护,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