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4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朱德纪念地的保护,传承弘扬朱德崇高思想和精神风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朱德纪念地的保护、传承弘扬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朱德纪念地,是指位于仪陇县马鞍镇琳琅山、轿顶山区域内,与朱德生平事迹、革命活动密切相关,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故居、遗址、纪念场馆、雕塑等设施集中分布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朱德纪念地保护涉及红色资源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朱德纪念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传承弘扬的原则。
第四条 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朱德纪念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朱德纪念地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风貌管控等重大事项,将保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马鞍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做好辖区内朱德纪念地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南充市、仪陇县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朱德纪念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朱德纪念地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朱德纪念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负责朱德纪念地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弘扬具体工作。
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工作需要,将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需要的市级、县级相关管理权限以清单形式依法赋予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鼓励朱德纪念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将纪念地保护、风貌管控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做好朱德纪念地的保护工作。
支持村民参与朱德纪念地的保护,实现保护和发展成果共享。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朱德纪念地的义务,对破坏、损害朱德纪念地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九条 仪陇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朱德纪念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纪念地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编制朱德纪念地保护规划,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与文物保护规划、朱德故里—琳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朱德纪念地依据资源保护价值和实际保护需求,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应当禁止建设,严格保护山体、水体、植被等景观元素,保持景观格局的完整、协调。
确需新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和纪念地保护配套建设工程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审批实施。
对危害朱德纪念地红色资源和文物安全,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对相关建(构)筑物进行维修加固、拆除或者迁移。
村民对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朱德纪念地保护规划和村庄规划,与朱德纪念地历史自然风貌相协调。
第十二条 二级保护区应当限制建设,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其形态、高度、体量、风格及色彩,应当与朱德纪念地的整体环境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三条 三级保护区应当控制建设,保持原有地形地貌,保护景观视廊通畅和自然山水地理格局。
第十四条 仪陇县人民政府、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保障纪念地内村民正常生产生活与出行便利,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发展生态产业、旅游服务业;制定有关朱德纪念地保护的重大制度,直接关系村民生产生活的,应当征求纪念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仪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套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游客安全保障、讲解服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防机制;制定朱德故居、朱德诞生地、琳琅山、轿顶山等重要人文和自然景观保护方案,落实保护责任,强化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仪陇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优化朱德纪念地及周边交通网络,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仪陇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加强朱德纪念地治安、交通管理,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和交通秩序。
第十七条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物行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朱德纪念地风貌管控要求,为村民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住房提供参考设计图集。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朱德纪念地内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展览、展销活动;
(二)体育赛事、大型游乐娱乐活动;
(三)影视拍摄活动;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他低空飞行器飞行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经批准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朱德纪念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围湖造田、掘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三)损毁、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
(四)擅自架设、铺设电线电缆;
(五)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烧香点蜡、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垃圾、杂物,放飞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南充市人民政府、仪陇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朱德纪念地红色资源,积极发展相关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红色旅游业,打造红色旅游经典品牌,推出红色旅游精品路线。
第二十一条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对相关文史资料的征集、挖掘、整理与研究,推进红色资源活化利用,可以通过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方式征集藏品,丰富纪念资源。
朱德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展陈内容,并通过举办文化宣传、交流活动,做好传承弘扬工作。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朱德纪念地开展教育和纪念活动。
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在朱德纪念地开展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
纪念地管理机构应当为上述活动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院所、文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朱德纪念地历史文化遗存研究,挖掘阐释红色资源的时代价值,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鼓励和支持文艺工作者、文艺团体等创作和宣传朱德崇高思想和精神风范的文艺作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南充市人民政府、仪陇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纪念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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