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法院认定,某4S店在车辆维修更换车架过程中构成欺诈,依法判令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2021年3月,周先生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2022年1月,周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某4S店出具维修方案:因车辆受损严重,建议整体更换车架,维修费用共计17万余元,其中车架价款9万余元。周先生同意该维修方案,并将车辆交由某4S店维修。
2024年底,周先生欲出售该车,经第三方检测发现车辆右侧B柱存在钣金修复、变形等问题。周先生认为4S店以次充好、以旧冒新,欺诈消费者,故诉至法院,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判令某4S店按车架款的三倍赔偿27.6万余元。
某4S店辩称,车架为全新,出厂检验合格;周先生全程见证维修过程,并对更换车架进行了检查确认。案涉车辆更换车架后又发生两次事故,送修项目涵盖车辆右前门B柱,且车辆一直由周先生使用、保管,其无法核实车架受损是否系周先生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形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架是否存在以次充好、以旧冒新和严重质量问题,以及某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关于车架质量问题,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意见载明:“右B柱铭牌往下位置与右底边梁结合部区域存在漆膜偏高异常情况,现场刮开漆膜检查,发现车架金属结构变形,存在用腻子进行抹平的情况……右B柱金属结构部件有明显损伤,不符合全新合格车架要求,属产品质量问题。”
关于车架变形对车辆安全性能的影响,鉴定意见分析认为:“B柱是车身结构中的关键支撑,兼具稳定车身及侧面碰撞保护作用,对结构刚性与强度要求极高。且案涉B柱损伤正位于下转角应力集中部位,一旦发生碰撞事故,即可能成为薄弱点,系影响车辆使用的安全隐患。”
关于损伤形成时间,经检测发现右前车门为原车状态且漆膜正常无损。依物理常理,足以导致B柱金属结构变形的外力必然先行破坏其外部漆膜层;现外部漆膜完好无损,而内部金属结构却存在变形损伤,可推断该损伤及腻子修复发生在车架交付之前。
某4S店辩称该损伤系周先生后续使用过程中形成。经审查,车辆于2023年3月、2024年8月的两次出险维修,维修内容为车门喷漆、更换轮眉饰条等外观项目,均不涉及B柱结构性损伤区域,且维修费用与修复车架结构性损伤所对应的费用明显不相匹配,故某4S店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法院认定涉案车架在交付前即已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已经达到事故车的标准。
关于4S店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某4S店负有向周先生交付全新合格车架的义务,但其实际交付的车架右B柱受损变形,存在影响车身结构安全的质量瑕疵。某4S店作为专业汽车销售服务商,在安装、调试及交付前检验环节,理应且有能力发现如此明显的结构性损伤;即便该损伤并非其故意造成,其作为最终交付方和质量控制主体,未作任何说明即以合格品名义交付问题车架,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的恶意。周先生基于对专业经营者的合理信赖,误以为所换车架系全新合格品而接受交付,系因某4S店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
某4S店还辩称,周先生参与维修过程且使用多年未提出质量异议。但消费者见证维修过程不等于专业检验,不能替代或免除经营者的检验与告知义务。B柱损伤需借助专业仪器检测方能发现,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周先生使用多年未提异议恰恰印证瑕疵之隐蔽,某4S店的抗辩不能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4S店按车架价款92107.76元的三倍赔偿周先生276323.28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