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 拆迁补偿归谁

城事通
 来自北京市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宅基地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但确认合同中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归属的约定有效,为同类纠纷提供司法指引。

2023年5月,村民张先生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林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将名下宅基地房屋以90万元转让给林先生,并约定“如遇征收,全部补偿款项和房屋归乙方(林先生)所有”。林先生付清全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

2025年张先生去世,继承人何先生等人诉请确认上述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林先生返还房屋。林先生反诉主张拆迁补偿利益应归其所有。因房屋已纳入城中村改造征收范围,为减少诉累,双方均同意一并解决拆迁补偿利益分配问题。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转让协议书》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无效。但协议中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归乙方所有”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不因转让协议无效而失效。鉴于房屋已被征收,返还房屋已无实际意义,双方权利义务转化为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依据合同约定及诚信原则,法院确认房屋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归林先生所有,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荔湾法院速裁庭法官李超彬介绍,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相关,将宅基地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类买卖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但转让合同无效,并不等于协议里的所有约定全部作废。

城中村改造中,不少宅基地房屋存在早年私下交易的情况,购房人早已付清房款并居住使用房屋。如果仅以合同无效为由处理,不考虑房屋已被征收、购房人实际出资和居住事实,容易让实际出资方陷入“钱房两空”的困境,也不利于纠纷实质化解。本案中,双方在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如遇征收,全部补偿款项和房屋归购房人所有。这一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指向的是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效。

同时,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返还房屋已无实际意义,又因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使用人不一致,形成了“证房分离”的情形。若不一并厘清补偿利益归属,后续很容易再起争议。为实质化解权属争议,避免当事人另案诉讼、来回奔波,法院在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补偿利益归属条款独立有效,拆迁补偿利益归实际出资的购房人所有。这样处理,既守住了宅基地管理的法律底线,也兼顾了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和诚信履约方的合理预期。

荔湾法院立足辖区城中村改造现实需求,启动全省首个城市更新“共享法庭”,成立涉城市更新纠纷专业快审团队,做实做细“荔城更新·法护发展”系列司法服务,高效化解宅基地房屋买卖、继承、赠与等易发、多发纠纷。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发挥城市更新“共享法庭”作用,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法律咨询等普法便民服务,深化府院联动、审执联动机制,汇编发布典型案例,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以有速度、有温度的司法保障,护航城市更新稳妥有序推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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