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_区县
2026年9月12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养殖场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案线索来自群众投诉举报。2026年4月下旬,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养殖场存在养殖废水未经处理偷排、污染自然水体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猪舍部分废水排入沉淀池,部分通过临时软管输送至无防渗土坑,另有部分废水直排厂区无防渗土坑。因土坑及部分沉淀池内养殖废水长期未清运,废水溢流进入下游池塘,造成小微水体污染。经采样检测,该养殖场土坑、沉淀池废水及下游池塘地表水多项污染物超标。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2026年5月1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养殖场立案调查。经询问核实,企业授权委托人认可检测结果,承认存在私设暗管排污的违法行为。案发后,该养殖场积极落实整改,主动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流程,委托专家开展评估、足额缴纳赔偿金,全面消除环境影响,现已完成全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鉴于该养殖场系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主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有效减轻危害后果,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以及《长沙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一起通过群众信访举报精准发现养殖场私设暗管、偷排养殖废水的典型案例,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对群众关切的快速响应与有力查处。
养殖粪污规范处置是防控水环境污染、守护区域小微水体生态安全的关键环节。该养殖场私设排污软管、利用无防渗土坑直排废水,造成水体污染,暴露出企业在粪污治理、污染防治设施运维和日常环境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企业在案发后主动整改、消除污染影响,并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体现了环境主体责任意识的提升。
执法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将生态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挂钩:对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及时整改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引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本案警示所有排污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排污管理,杜绝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