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通报三起“打非治违”典型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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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9月30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对我市近期查处的一批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呼吁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共同筑牢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一:珠海友*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与处理】

2026年9月24日,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一支队依据上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导组排查发现的隐患线索,对珠海友*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检查。经查,该企业在2026年7至8月期间,曾因使用粤C5***3、粤C7***1、粤C0***6D三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违规从事客运经营被行政处罚。该企业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均未记录上述隐患及违法问题。企业也未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公示栏等法定形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经调查取证,珠海友*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修订版)》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拟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部分道路运输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流于形式、闭环管理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隐患问题不记录、不通报、不整改,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同类安全风险持续留存。本案聚焦企业隐患整改闭环管理薄弱环节,通过以罚促改,倒逼企业健全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治理、通报闭环管理机制。

案例二: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与处理】

2026年9月24日10时许,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一支队联合多部门在拱北青茂口岸附近路段开展执法检查时对方*驾驶的粤CD***9小型普通客车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方*驾驶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搭载3名乘客,向每名乘客各收取8元车费,该趟行程方*未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

经调查取证,方*涉嫌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相关规定。根据方*违法事实和情节,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修订版)》相关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部分网约车驾驶员混淆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经营规范,存在脱离平台私下揽客、线下议价载客的违规行为,突破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边界,不仅扰乱出租汽车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也因行程无平台监管、无轨迹报备,存在交通安全及监管隐患。本案精准厘清了两类出租汽车的经营合规边界,有效震慑网约车私下接单、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同时督促广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严格区分经营资质类别,严守行业运营规范,依规通过合规平台开展营运服务,自觉杜绝私下揽客、线下交易等违法行为。

案例三:珠海市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与处理】

2026年9月29日,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三支队联合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在斗门区西部沿海高速金台B入口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依法对蔡某驾驶的粤C***5中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珠海市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粤C***5中型普通客车搭载某环保公司6名员工前往上班地点。运费由该环保公司按月向珠海市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车辆予以扣押。

经调查取证,珠海市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修订版)》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部分具备客运经营资质的租赁企业存在重资质申领、轻车辆合规管理的问题,违规使用无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扰乱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同时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本案通过以罚促改,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守行业经营规范,健全车辆营运资质动态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行业合规经营要求,全面核查名下营运车辆资质手续,做到“人、车、证”三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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