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供热新规今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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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个自治区级供热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直面群众反映强烈的室温不达标、退费难、维修权责不清等痛点。

四个明确

一、明确供热温度与测温退费法定标准

《条例》规定,在室外气温符合设计条件、房屋围护结构完好的前提下,居民住宅卧室、起居室全天供热温度不得低于20℃。当您认为家中室温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须在24小时内上门开展测温。测温应当避开中午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测温点位设置在房间中心距离地面1.4米至1.5米位置,测温结果需要双方签字确认。

非因居民热用户原因造成卧室、起居室(厅)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由供热单位按日退还或者减收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低于18℃的,按日退还或者减收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退还或者减收热费起止时间自收到热用户告知之日至测温达标之日。

二、明确划分供热设施管护权责边界

供热共用管网、楼栋公共供热设施、入户阀门,在保修期结束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居民另行收取维修费。居民户内自有供热设施,由居民自行负责维护。因私自改动户内设施造成供热不达标、管网漏水、影响邻居供热的,相关责任与损失由热用户自行承担。

三、明确报停、缴费相关事宜

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住户,需要办理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交申请,供热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不具备分户条件、房屋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等情形,无法办理报停业务。办理报停后,热用户需要按规定缴纳基本热费。房屋出租的,热费原则上由房屋产权人缴纳,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可按约定执行。居民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采暖费,逾期将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明确禁止违规用热行为和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禁止居民私自改装供热管线、加装循环水泵、私放供热管网热水、擅自启闭公共供热阀门、私自增加暖气片等行为。上述行为不仅破坏管网水力平衡,造成自家及周边住户供热效果下降,还会带来管道腐蚀、漏水爆裂等安全隐患。存在上述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可依法对个人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需要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础信息

✅ 立法时间:2026年7月29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 施行时间:202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 立法目标:规范城镇供热管理,实现安全稳定供热,提高城镇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节能降碳。

✅ 框架构架:“总则+5章+附则”,共四十八条。

六大亮点,用热权益更清晰

亮点一:供暖温度标准提至20℃,比国家标准高2℃

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当地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居民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内全天供热温度不低于20℃。

这一标准较国家通用的18℃提高了2℃,充分考虑了新疆严寒地区的气候特点,是条例最受关注的惠民条款之一。

亮点二:室温不达标可退费,标准清楚

条例第二十九条建立了分级退费机制,非因居民热用户原因造成温度不达标的:

室内温度

退费比例

低于20℃、高于18℃(含 18℃)

按日退还日标准热费的50%

低于18℃

按日退还日标准热费的100%

亮点三:停热超24小时,双倍退还热费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造成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两倍退还热用户热费。

同时明确: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应当在发现故障后2小时内组织抢修;需要连续停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亮点四:测温规则更规范,杜绝“中午测温”猫腻

·时限:供热单位应在热用户提出测温要求后24小时内上门;

·时间:测温不得安排在12时至16时进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点位: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至1.5 米高度为测试点;

·异议处理: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申请测温。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由热用户承担;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承担。

亮点五:入户阀门维修归供热单位,不得再向居民收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首次以专项条款形式清晰界定了维修责任:

保修期满后,居民热用户共用供热设施(含入户阀门、供热计量装置)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居民热用户收取。

这意味着,共用部分和入户阀门的维修责任法定归属于供热单位。

居民热用户非共用供热设施由居民自行维护管理,发生故障可向供热单位报修并自行承担费用(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的除外)。

亮点六:具备分户条件的,可申请整个供暖期暂停供热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具备分户供热条件的热用户,可在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申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恢复供热,供热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七个章节要点

第一章 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明确开展供热工作的根本遵循。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明确供热设施建设布局和国土空间规划主体、供热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主体和要求等。

第三章 供热保障

明确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取得延续、供热单位义务等。

第四章 用热服务

明确供热价格确定和调整、热费交纳、温度检测、暂停供热等用热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明确供热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实施应急接管和建立供热用热投诉举报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明确供热单位、建设单位、热源单位和热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明确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种情形不得申请暂停供暖

1. 不具备分户供热条件的;

2.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

3. 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和共用设施运行安全的。

暂停供热期间需交纳基本热费。

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四种行为

1.擅自改动供热管线和设施;

2.安装换热装置或管道泵;

3.擅自排放供热热水;

4.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或加装散热器等。

违反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伊宁市供热企业服务热线:

伊宁市联创城市建设:0999—6789699;

华电伊宁市智慧能源:0999—8080766;

伊犁伟伯热力:0999-8129170;

伊宁市供热公司:0999—8141234。

完

来源/伊宁市融媒体中心

总监制丨何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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