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农业农村局通告:私宰生猪最高可处货值20倍罚款,举报电话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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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为加强我县畜禽屠宰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

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许可,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含现场宰杀销售)。生猪屠宰必须在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等资质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严格遵守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标准。

二、明确禁止违法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1.未经定点擅自设立屠宰窝点,从事生猪屠宰、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2.超越定点屠宰许可范围、违反屠宰规程实施屠宰,或冒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及标志牌;

3.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4.非法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私屠滥宰及无“二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的畜禽产品;

5.为私屠滥宰行为提供场地、设备、运输工具、仓储等协助;

6.伪造、变造、买卖检疫证明、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证章。

三、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1.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设备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2.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公安机关可对相关责任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3.私设屠宰厂(场)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两次受行政处罚后再犯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

4.屠宰、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畜禽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畅通举报监督渠道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0932-5962870 (陇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0932-6622127(陇西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陇西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日

来源:陇西三农在线

编辑|王燕燕 责编|马世雄

主编|左向臻 监制|马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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