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认房认贷”标准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优化“认房认贷”标准的通知
汕房金通〔2026〕46号
各缴存职工:
为了让职工能够进一步享受利率优惠,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即日起对现行认定标准作以下调整:
首套住房认定标准:申请人及配偶在拟购房屋所在县(区)名下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或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的,可按首套住房认定,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申请人及配偶在拟购房屋所在县(区)名下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或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的,再次购买的商品住房认定为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申请人及配偶在拟购房产所在县(区)名下有二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买的商品住房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放款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按原认定标准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8日

来源/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蔡婷
校对/张梅
编审/彬 晓云
编发审核/汕头融媒集团融媒编发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