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克拉玛依市住建局解读条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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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聚焦城镇供热民生痛点,规范供热管理,明确室温标准、设施维保责任、测温退费、停热办理等关键内容,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

据市住建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了居民供热温度硬性标准:在正常供热条件下,居民卧室、起居室(厅)全天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0℃,其余部位执行国家设计规范;非居民用户供热温度按照国家标准或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针对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条例划分权责边界。保修期满后,居民共用供热设施,包含入户阀门、供热计量装置,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更新改造;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阀门井以外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井内设施由用户自行维护。无管理能力的自管供热设施,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室内温度不达标,群众可依法申请测温退费。居民认为室温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须在24小时内开展测温,测温不得安排在中午12时至16时。非居民原因造成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低于20℃、高于等于18℃的,按日退还或减收日热费的50%;低于18℃,按日全额退还或减收热费,退还或减收热费时间从用户告知之日算起,直至温度达标为止。

条例还对暂停供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具备分户供热条件的用户,可在供热期开始30日前申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恢复供热,供热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予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理由。不具备分户供热条件、新建建筑尚在供热保修期、会影响邻里用热安全等情形,不能申请停热;申请暂停供热的用户,仍需按规定缴纳基本热费。

同时,条例划定用户用热行为红线,严禁私放供热热水、私自加装管道泵、改动供热管线、扩大供热面积等行为。因用户自身操作造成室温不达标,相关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对于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且逾期不整改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的落地实施,将进一步理顺城镇供热各方权责,让群众供暖维权有法可依,切实保障各族群众冬季采暖权益。”市住建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克拉玛依融媒记者:叶子

通讯员:吴瑞

编辑:边瑞雪

审核:张采频 袁舟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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