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一男子酒后冲动砸东西,“喜提”国庆节拘留所 7 日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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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浸在

第七届怒江精品咖啡文化周系列活动

欢乐氛围中的时候

而他

却选择了在拘留所

“冷静”7天

2026年9月30日3时51分,泸水警方接某KTV负责人报警称:泸水市六库街道某KTV包房内电视大屏被砸烂。

经查:2026年9月30日3时,杨某某醉酒后在泸水市六库街道华天商贸城某KTV包间内与妻子发生争执,为泄愤用酒瓶将该包房内的电视机显示屏砸烂。

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法,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治安拘留七日。

法律从来不为 “喝多了” 买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酒醉不能免除法律责任,“酒后失态” 不等于“情有可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当事人正是依据该条(属 "情节较重" 处罚幅度)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砸坏的东西,一分不少照价赔偿。

警方提醒:遇事莫冲动,酒后更需管住手、管住嘴。家庭矛盾、朋友纠纷,坐下来好好说,实在不行先离场冷静—— 摔东西泄愤,砸掉的是钱财,毁掉的是自由,留下的是违法记录,得不偿失。

来源:“泸水警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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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钰婷

责编: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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