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孕妇骑车占道压速并别车,后车司机将其车踹翻:暴力不能解决问题,但低成本恶意别车也不能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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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据荔枝新闻,9月29日,湖南衡阳一名孕妇骑电动车在马路中间车道行驶,速度较慢。后方汽车闪灯提醒后,女子依旧慢速骑在中间车道,未靠边让行。后车司机找机会超车离开后,该孕妇在下一个路口追上并进行别车行为。司机情绪失控,下车猛地踹向女子的车,将车踹翻。据车主自述,事后其赔偿了女子800元,并表示衡阳市交警队已联系自己获取完整视频,将处理此事。

这件事最容易滑向两种情绪:一边觉得“孕妇先别车,踹她不亏”;一边觉得“司机动手必罚,前面违法算了”。这都不对,一码归一码,暴力零容忍,恶意别车也不能因为“骑车、没撞、没伤”就轻轻放过。

后车司机应该后怕,幸亏这一脚只对车,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方别车、压速、绿灯拦停虽然可气,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殴打、伤害孕妇列为加重情形,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且不要求造成实际轻伤;若后续查出伤情或恶劣影响,还可能往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方向走。800元民事赔偿、取得谅解,最多影响量罚,不替代行政、刑事追责。换句话说,再憋屈也该取证据、打122,而不是用脚讲道理。

让不少网友感到意难平的,是女子别车的这类行为“违法成本低”。按《道交法》,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靠右侧行驶,通常警告或5元至50元罚款;占用机动车道、压速不让,若未造成事故,现场若没交警,往往止于劝离。

所以要追问的不仅是“司机为什么忍不住”,而是“为什么规则总等到有人忍不住才起作用”。

一方面,得把电单车的违法成本真正立起来:电子抓拍与事故责任逆向认定、屡犯记分与信用约束,对别车、逼停这类带有危险驾驶性质的行为,敢于照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路子去查,而不是简单归成“骑车人不文明”。另一方面,也得给“忍得住的人”一条走得通的路——留证据、报警、交给警方处理,前提是这条路能在合理时间内给出结果。如果报警后常常只换来一句“互相谅解”,规则对守法者的说服力就会被一点点消耗掉。

马路不是角斗场,谁弱谁横、谁怒谁赢,都不该是通行规则。让低成本违法的人自己付出相应代价,这类事情才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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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都市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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