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住院分娩逐渐实现“无自付”四川发文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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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记者从省政府官网获悉,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规范生育津贴支付、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推出系列支持举措,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强化制度保障功能。新政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保

《通知》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四川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缴费方面,职工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统一征缴,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可同步参保、个人不缴费;两类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与单位参保职工一致,生育津贴需满足省内连续参保12个月以上,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个人。各地将结合基本医保省级统筹要求,逐步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至缴费基数的0.5%—1%范围内。

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保障更实

逐步实现个人“无自付”

在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方面,《通知》提出,建立覆盖城乡的产前检查费保障制度,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实施定额保障,定额保障标准职工不超过1500元、居民不超过1000元。

住院分娩保障方面,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不设起付标准,在限额内全额予以保障。原则上,保障限额顺产不超过5000元、剖宫产不超过7000元。各地将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职工、居民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待遇,逐步实现参保群众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无自付”。

此外,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退休时符合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时,可按男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由男职工参保地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区域协同原则,结合实际明确保障政策。

生育津贴应享尽享

可直接发放给个人

根据《通知》,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确保应享尽享,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超出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范围的,结合实际逐步规范。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经办服务方面,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原则上参照职工医保;合理确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满足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生育保险参保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连续计算,在新参保地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按病种(DRG/DIP)付费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

同时,四川将推进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做好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个人的经办工作,生育津贴支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持续推动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实现新生儿医保缴费“一件事”集成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得要求提供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不必要材料。

《通知》强调,将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结合生育保险待遇特点强化事前提醒和事中审核,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防范骗取、套取生育津贴等不法行为。将探索构建大数据模型进行监测分析,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支付等情况,常态化开展生育保险运行分析。

记者 李霞 责任编辑 王欢 编辑 赵子君 审核 常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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