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机关工程以及其它工程结算司法认定中,现场人员签字单据仅可佐证实际施工工程量,不能等同于正式结算文件,唯有走完单位内部多部门审核、多级领导终审的完整审批闭环,手续完备的文书才具备法定结算、定案效力。甘肃古浪县一起水利工程欠款纠纷案出现巨额价款改判的核心原因,正是案涉工程单据仅完成现场核验签字,未完成全套内部审批确认,最终导致一审认定的60余万元未付工程款,经重审、终审后锐减至4万余元。这起发生在甘肃古浪县、施工人张建祥与古浪县水务局之间的工程价款纠纷,证据基础未发生重大变动,却实现裁判结果大幅反转,成为工程结算领域区分现场施工佐证与行政合规结算的典型参考案例,极具警示意义。
初审:立足现场施工事实,采信多方结算凭证
2011年,张建祥口头承接古浪县水务局金色大道配套水利工程第一标段施工任务,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由张建祥自行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竣工后,古浪县水务局现场负责人、工程监理、水管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现场工程量核验,并在工程量计量单、工程汇总表、结算支付单等全套资料上签字确认,核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25余万元。工程完工后,古浪县水务局分多次已向张建祥累计支付工程款65余万元,余下60余万元在多次讨要无果后,于2020年将古浪县水务局诉至古浪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建祥作为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双方达成的口头施工合同依法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全部完工并经现场验收合格,施工人依法有权参照双方确认的结算资料主张工程价款。结合水务局长期分批付款的履约行为,能够认定双方已就工程总价款形成真实、有效的结算合意。据此,2021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古浪县水务局支付张建祥剩余工程款60余万元,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图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书)
重审:聚焦文书程序合规,以司法鉴定重新核定价款
一审宣判后,古浪县水务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武威市人民法院以原审事实认定不清为由,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审理重点聚焦于工程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与审批流程合规性。
法院审理查明,按照古浪县水务局内部管理制度,工程价款结算需经过多部门逐级审核、多层领导审批,完成全套内部流程后方可形成正式生效的结算文件。案涉结算单据仅有现场经办人员及水管处负责人签字,未完成单位内部工程审核、质量核查、财务复核、主管领导终审等法定审批流程,整体审批手续不完整,不符合单位正式结算规范。

(图为古浪县人民法院重审的判决书)
基于上述事实,重审法院未将涉案结算单据作为最终定案依据,认定双方未形成具备完整法律效力的正式结算文书。为客观查清案涉工程实际造价,法院依法准许水务局的司法鉴定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最终核定工程总造价69余万元。扣除已支付的65余万元工程款,重审法院确认未付工程款为4万余元。因双方始终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无明确有效的最终结算依据,无法确定准确应付工程款时间,法院依法认定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并作出重审判决。
终审:回应当事人上诉质疑,维持重审裁判结论
重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结果,分别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施工人张建祥提出多项核心质疑。
他认为,案涉结算单据经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实地核验、签字确认,是工程完工后真实的价款核算结果,且水务局多年持续付款,已经以实际行为认可结算效力,不能因行政单位内部审批疏漏,否定对外形成的结算事实。同时,张建祥对司法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案件采用老旧水利定额计价,存在工程量核算疏漏,鉴定结论未能真实反映实际施工成本。他曾提出要求重新鉴定,但因已过时效也被法院驳回。而水务局方面对4万余元判决也不认可,认为工程款已付清。


(图为鉴定机构针对张建祥质疑的回复及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针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二审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逐一审查并作出认定。
法院认为,现场工作人员签字仅能佐证现场施工工程量,行政机关工程结算需完成内部完整审批闭环,未走完正式审批流程的单据,不具备对外生效的结算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司法鉴定,法院查明案涉工程2011年施工,依据甘肃省水利厅相关规定,2013年前完工的水利工程统一适用1996版水利定额,本次鉴定计价标准合规、取材于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程序合法、结论客观,不存在计价和核算错误。针对利息起算问题,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无明确交付凭证、无有效最终结算文件,价款争议持续存在,依据司法解释以起诉之日起算利息,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双方全部上诉,维持重审判决。
随后,张建祥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结果也被驳回。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表示,本案是建设工程纠纷中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清晰地展现了司法审理中施工事实与程序合规的双重裁判标准。施工人基于现场验收、多方签字、实际付款的行业实操事实提出诉求,符合工程行业普遍认知。而三级法院裁判结果的差异,并非裁判尺度偏差,而是审理侧重点不同:一审侧重保护实际施工成果、尊重双方事实履约行为;重审和终审侧重坚守司法程序严谨性、行政审批规范及司法鉴定法定效力。该案也警示广大民间施工主体,无书面合同、结算手续不全、未完善官方审批流程,即便工程完工验收,也极易产生价款认定争议,完整合规的书面手续,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