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某日,孙某在出租屋内饮酒后,驾驶轿车从石嘴山市惠农区安乐桥加油站旁停车场出发上道路行驶,途经惠安大街、康乐路、煤炭路。
14时48分左右,孙某因酒劲上头,自感无法继续驾驶,便将车停在一路口处,在车内睡觉。一小时后,执勤交警巡逻时发现孙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经抽血鉴定,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交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据此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判处孙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审理后采纳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判决。
石嘴山公安提醒
欢聚时刻,请勿贪杯;无论路程远近、白天黑夜,酒后驾车必被查。
请始终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主动拒绝酒驾,文明出行、安全回家。
希望每一位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让这个“十一”假期,既有欢乐团聚的温情,更有平安有序的底色。

素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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