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4670元买9根银条,没收到货却显示“已签收”,长沙法院:商家虚假发货构成欺诈,判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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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本想节前网购一波好物迎接放假

货款早早付清,包裹却一拖再拖

还没收到实际货物

订单倒是先一步签收

遇上这种糟心事儿

千万别忍气吞声

长沙县人民法院推荐的这期案例

教你依法维权!

案情简介

杨某花费14670元在线上购物平台的某网店购买9根足银9999银条,平台显示预计五天内发货。一周后,杨某未收到货品,先后两次线上联系某网店客服催促发货,但对方始终未安排发货。

杨某遂通过“12315”微信小程序投诉,反映某网店逾期不发货,且未告知无法发货的原因。某网店在投诉平台回复系因其多次联系杨某未果,故暂未发货,并非故意拖延。

杨某后续查询发现,案涉订单状态标记为已签收,但杨某并未收到实际货物,且订单显示收货信息非杨某预留信息。杨某向购物平台反馈某网店虚假发货行为,平台将案涉订单价款全额退款至杨某账户。

后杨某认为某网店虚假发货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网店按货物价款三倍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通过网购平台下单银条并完成支付,某网店应按约定的发货时间向杨某交付所购商品。但某网店多次接到杨某发货催促却逾期不予交付,并虚假标记案涉订单已签收假象,隐瞒未发货真实情况,其行为属于虚假发货,构成欺诈。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某网店构成消费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判决某网店向杨某支付货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后某网店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下网络购物中,部分商家面对订单延期、无法按时发货等问题时,通过修改收货信息、虚假签收订单等不规范操作规避平台处罚与违约责任。该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交易权,破坏了网络购物的良好秩序,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交易讲究诚信有序,经营者应按订单预留信息积极履约,无法发货需与消费者及时沟通。消费者如遇商家拖延发货或虚假发货等问题,请务必保存订单相关记录,后可通过与购物平台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红网315微信公众号综合长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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