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颍东法院发布
关于对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被执行人
主动到案接受处罚
并履行义务的公告
因违反限制规定擅自乘坐飞机
多人被要求主动到法院报到
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严格落实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相关措施,现针对部分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下列人员(名单附后)均已被本院依法限制高消费,却违反限制规定擅自乘坐飞机,严重影响司法执行秩序。下列人员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本院执行局报到,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接受法律处罚,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到案并全面履行义务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依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及相关惩戒;逾期未主动到案、拒不接受处罚或仍拒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若情形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本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望相关被执行人认清形势、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人员名单:
陆云,身份证号码310109XXXXXXXX5218,涉案案号(2025)皖1203执4249号
江燕妮,身份证号码340803XXXXXXXX2423,涉案案号(2018)皖1203执545号
刘家诚,身份证号码341225XXXXXXXX8938,涉案案号(2023)皖1203执4074号
王豪杰,身份证号码341203XXXXXXXX3133,涉案案号(2026)皖1203执2131号
安徽明乐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涉案案号(2025)皖1203执765号
桑修芝,身份证号码341204XXXXXXXX2068,涉案案号(2025)皖1203执2732号、(2025)皖1203执3752号
看到这
不少小伙伴十分好奇
他们已经被“限高”了
是怎么买到机票的?
对此
央视新闻曾曝光过相关
灰色产业链
一般来说,法院主要围绕财产查控、协助执行、信用惩戒等措施,对非生活必需的高消费进行约束,比如通过与公安、税务等部门数据联网,实时核查被执行人消费与出行信息,对购票系统等设置拦截。为什么这些人还能成功购票?
在社交媒体和二手交易平台,记者发现有不少号称能“解除限高”“代订机票”的中介,记者以被“限高”人员的身份联系了一个代订中介,他说,曾经有人是利用新旧护照更替产生的信息“时间差”来实现订票。
“2023年至2024年6月前办理的护照,证件号码会发生变化,新信息不会立即更新到民航系统或12306系统,有一个时间差。因此,那段时间办的护照是可以买票而不被‘限高’的。但是现在不行了,现在新护照只要一下来就直接‘限高’了。”
记者追问目前有什么办法可以绕开 “限制消费令”,对方言辞含糊:“用身份证我也能帮你买票,因为我们干的时间长。用护照买票很正规,民航系统的限制能全部规避掉。这不是个人能操作的,我就只能跟你这么讲,再讲都有点深了。”
另一个代订商家较为直白地道出了自己的方法:使用护照通过境外系统出票,就可以绕过国内的限购核验。
在社交平台,还有很多人分享如何绕过“限制消费令”乘坐高铁——“限高”人员先用自己的身份证购买一张普通车票通过人脸识别进站,同时再用亲友的身份证购买一张高铁票上车。
无论是利用护照还是借用亲友证件,这些试图“瞒天过海”的行为,一旦被发现,面临的是法律的严惩。根据规定,违反“限制消费令”可被处10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解释称,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情节,比如因本人或近亲属重病的,旅游或者享受的,都会进行区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谢澍强调,帮助被执行人买票的“黄牛”或亲友,也涉嫌违法。“对于帮助规避的第三方,如亲友或中介,依据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其行为已经涉嫌妨碍诉讼执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谢澍认为,“限制消费令”屡屡被突破,对法院、公安、民航各部门间的协同监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被执行人通过使用护照或借助他人代买等方式规避‘限消令’,确实暴露出监管衔接的问题。根源就在于法院、公安交通等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证件系统没有全面联网,导致监管存在漏洞。为了完善执行体系,需要强化跨部门的协同,整合护照等证件信息,实现实时的监控。同时要通过立法明确第三方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并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而增强法律震慑,从源头减少此类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