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游客及社会各界朋友们:
为切实维护温泉县生态安全与旅游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户外旅游、探险等活动,温馨提醒如下:
一、明确禁止进入的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范围
(一)法定严禁进入管控区域
未经依法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进入温泉县辖区内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开展旅游、探险、登山、徒步、露营、野炊等活动。
严禁擅自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文物保护法定限制进入范围开展旅游、探险、露营等各类户外活动。
严禁擅自进入设置危险警示标识、明确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的各类自然区域开展旅游、探险、露营等各类户外活动。
(二)高风险警示区域
温泉县阿拉套山、别珍套山、博尔塔拉河沿线河谷等山区,通信信号薄弱甚至无信号,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山洪、落石、野生动物袭扰等突出安全风险。上述区域未配套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救援保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发起旅游、探险、登山、露营等经营性、群体性户外活动;当地牧民、群众正常生产、通行活动不在此限制范围内。个人因非生产生活需要擅自进入的,全部安全风险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其他未开发自然区域
我县境内未开发、未设立旅游服务设施、无安全保障条件的山地、森林、峡谷、湖泊、河谷等区域,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从事旅游经营以及组织开展探险、徒步、露营等户外活动;当地牧民、群众正常生产、通行活动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二、严禁实施的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管控、高风险警示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组织、发起或者自行开展登山、徒步、探险、攀岩、探洞、露营、野炊等户外活动;
(二)在未开放水域擅自开展游泳、漂流、划船等水上活动;
(三)违规开辟通行道路、搭建临时设施,损毁植被,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未取得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经营资质,擅自面向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提供徒步向导、探险组织、线路策划、装备租赁、户外培训等经营服务;
(五)在开展旅游、探险等户外活动过程中,实施违规放牧、毁林毁草、擅自改变林地草原用途、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六)发布、传播组织前往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探险旅游活(七)其他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特殊情形的审批要求
因科学考察、生态监测、文物保护、应急救援等法定特殊工作需求,确需进入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依法应当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区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批准、备案手续,严格按照批准、备案的时间、范围、活动内容开展相关工作。
四、明确法律责任和后果
(一)安全责任及救援费用承担
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进入管控、高风险警示区域遇险需要接受救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等法律规定,接受救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依法由个人负担的救援相关费用。拒不承担的,开展救援的单位可依法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追偿。
(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林草、公安、文旅、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查处:
1.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探险等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予以处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以相应罚款。
2. 造成林木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3.造成林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4.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予以处罚。
5.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林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3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7. 广告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8.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违反生态保护相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11. 因违规进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生态破坏,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缺少安全防护与应急救援条件,气候多变、通讯不稳,存在地质灾害、野生动物侵扰等多重风险。请广大市民、游客、户外爱好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要求,远离高风险区域,选择合法合规、安全文明的旅游休闲方式,共同守护自身生命安全和温泉县良好的生态环境。
温泉县林业和草原局
温泉县公安局
温泉县应急管理局
温泉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分局
博州哈夏国有林管理局
2026年10月1日
来源:温泉文旅微信公众号
博尔塔拉融媒体中心出品

监审:戚晓钟 编审:谢晓研 编辑:才·斯琴 责编:才·斯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