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发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城事通
 来自北京市

近日,记者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该局公布一批涉气、水、固危废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各排污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共同守护优良城市生态环境。

据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了工业固体废物不合规存放、违规委托他人处置、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类型。其中企业均未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对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各类污染防治要求视而不见,违法排污,体现出其环保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守法意识淡薄。

成都某环保科技公司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4日,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进行巡查,发现成都某环保科技公司厂房旁露天堆放有固体废物。经查,该公司将沉淀池污泥堆放于生产车间外的深坑内、深坑旁和道路旁,堆放区域未采取防渗漏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经鉴定,该公司露天堆放的沉淀池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7.57万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某有限公司

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9日,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与某水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合同。经查,2026年3月该公司向某水务有限公司转运污泥150.37吨,某水务公司无一般工业固废(污泥)处理资格与处理能力,某水务公司收集的污泥最终交由德阳某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德阳某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一般固废处理资格与处理能力,但仅能处置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包含工业污泥。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还于2024年、2025年将1714.75吨污泥交由成都某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处理,未签订处置合同,成都某有机肥料有限公司无一般工业固废(污泥)处理资格与处理能力。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30.81万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某建材有限公司

超过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24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线索移交任务对成都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生产页岩砖,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焙烧工序正在生产,污染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窑炉烟气排气筒(DA002)排放的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1.05×10³mg/m³,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150mg/m³许可排放限值(《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46.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某包装有限公司

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6日,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成都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及环评要求该公司在造粒机热熔设备出料口和注塑机出料口处各安装1套集气罩,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引入1台活性炭吸附净化设备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造粒生产线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净化设备正在运行,但造粒生产线未密闭,该生产线的一个集气罩上方的废气收集管与主管道之间处于断开且未密闭状态,脱落的废气收集管两侧用铁丝将集气罩悬挂于主管道下方,集气罩下方的生产废气无法正常通过集气罩进入废气设施进行处理。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造粒生产线生产时产生的有组织废气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有氨、二甲苯、颗粒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24.8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成都市某酒厂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2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某酒厂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该厂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明确,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收集池+调配池+发酵池+中心沉淀+人工湿地,废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江、河、湖等水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厂人工湿地西侧埋有一根直径为100mm的白色塑料管,该白色塑料管长度约50米,在该厂西侧农灌沟内通过暗埋方式连通至人工湿地西侧,将农灌沟的水引到人工湿地,最终与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混合后稀释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24.8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成都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7日,接到信访投诉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编制了《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并取得批复,通过了环保验收,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该单位《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验收文件均要求设备清洗废水、砂石清洗废水、地面及轮胎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其中砂石清洗废水主要为砂石加工车间生产时产生的洗砂废水,洗砂废水经砂石加工车间配套的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现场检查时,该单位部分工序在生产,执法人员在该单位厂区东南角砂石加工生产车间的围墙外发现一条水沟,并正在向外环境(农灌沟)排放废水。经调查,该单位砂石加工生产车间内沉淀池溢流废水、雨水、冲洗废水经导流沟收集汇入厂区东南角处导流沟沉淀池排向厂区外的农灌沟。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7.3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记者 周继红 责任编辑 罗皓 编辑 王奕然 审核 常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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