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擅自进入西藏慈巴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宜的通告
广大市民、游客朋友们:
为切实保护西藏慈巴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分区管控,规范自然保护区内人为活动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除依法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科研观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以及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等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控制区内允许开展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以及符合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科研活动、野生动植物保护活动、与保护目标一致的森林经营、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相关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进入自然保护区,须经批准并接受统一管理
《办法》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部分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研究、科学考察、教学实习、采集标本和登山、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活动计划,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安排。
三、明确违法责任与处罚
根据《条例》法律责任章节:
第三十九条规定,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调查监测、科研观测、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未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活动成果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原有居民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展生产生活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相关活动在核心保护区开展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高于本条例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别提醒
慈巴沟森林茂密、沟谷深切、水流湍急,没有成熟的道路,进入百米便没有手机信号,也没有任何指示牌和救援设施,擅自进入后容易迷失方向。同时,山区天气变化快,还可能面临陡坡、落石、滑坡、泥石流及河流阻隔等风险。
擅自进入一旦发生迷路或其他险情,不仅当事人难以及时与外界联系和撤离,搜救人员进入复杂、危险的野外环境开展救援也困难重重。
请广大市民、游客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不擅自进入保护区,不从事采石、挖沙、开垦、砍伐、狩猎、捕捞、烧荒、采药等破坏性活动,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特此通告。
察隅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0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