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寄养宠物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宠物主人将宠物狗放在宠物店寄养一个月,仅仅10天后,宠物狗就因患上肺炎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法院认定宠物店存在一定过错,应赔偿相应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宠物狗寄养仅10天就患病死亡
小宋是宠物狗“波妞”的主人,平日与“波妞”朝夕相伴,感情十分深厚。因个人安排,小宋与某宠物店签订《宠物寄训合同》,将“波妞”交由该店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寄训服务,双方约定寄训总费用2500元,同时合同明确,寄养期间宠物店需要每日通过微信向小宋反馈“波妞”的喂养状态、训练情况。
寄训进行到第十天,宠物店经营者周某在日常照料时,察觉“波妞”出现精神萎靡、状态不佳等异常表现,立刻通过微信将情况告知小宋。在征得小宋同意后,宠物店第一时间将“波妞”送往就近的宠物诊所做检查,并先行垫付了1286元检查费用。
结合检查结果,按照小宋的指示,“波妞”于次日凌晨被转送至另一家宠物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经诊断,“波妞”患上肺炎,病症由天气降温等多重因素诱发。尽管医院全力开展救治,“波妞”仍医治无效死亡。为救治“波妞”,小宋自行支付医疗费3383.5元,狗狗离世后,小宋还支出火化费1280元处理后事。
痛失爱犬的小宋认为,宠物店作为专业寄训机构,在寄养期间没有尽到妥善照料义务,导致“波妞”患病死亡。双方协商赔偿无果后,小宋将宠物店及其经营者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宠物店赔偿购买犬只的费用、培训费、全部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合计4.7万余元。
法院判定宠物店担责15%
究竟宠物店对寄养宠物的死亡是否有过错,以及各项损失如何认定,成为本案庭审中争议焦点。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宋与宠物店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宠物寄养合同关系。宠物店作为专业寄养机构,负有对寄养宠物合理管理与照料的义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宠物健康状况进行持续关注并及时处理。“波妞”在寄养期间患病死亡,宠物店虽在发现异常后有通知并送医,但未能充分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管理及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到宠物是否患病,除饲养管理因素外,还受犬只体质、天气变化、病原体传播等多重因素影响,法院酌情认定宠物店对“波妞”的死亡承担15%的责任。
那么,宠物店是否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指出,宠物虽属财产范畴,但小宋与“波妞”已建立较深的感情联系,情感依赖程度较高,宠物死亡必然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法院结合过错程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此外,周某作为宠物店的经营者,依法应与宠物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宠物店垫付的1286元检查费可从赔偿款中扣除,且因宠物在寄训期间死亡、合同义务未能切实履行,寄训费2400元应全额退回。
为此,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宠物店、经营者周某连带赔偿小宋宠物购买费、治疗费、火化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差额1399.93元,并退回寄训费2400元。
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托养人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爱宠人士的增多,宠物寄养行业逐渐兴起,因宠物寄养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发常见。经办法官在此提醒,开展宠物寄养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谨慎照料、妥善饲养宠物,定期向托养人反馈宠物的健康状况并做好相应记录。宠物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送医救治。
作为托养人,应审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寄养机构,并与寄养机构签订书面寄养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告知寄养机构宠物的特殊习性和注意事项,避免纠纷或意外发生。
若宠物在寄养期间不幸离世,托养人可主张购买价款、治疗费、火化费等实际损失;感情深厚的,还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索赔金额应与实际损失及对方过错相匹配,切不可漫天要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