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一医院拖欠三名护士工资,签了离职协议仍不付,法院:凭协议可直接起诉,无需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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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离职协议

协议明确拖欠工资金额

但用人单位到期拒不支付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近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三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基本案情

张某等三名劳动者先后入职醴陵某医院,从事护士岗位工作。劳动关系终止时,三名劳动者分别与医院签署《离职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确认欠付工资金额,双方对欠薪事实、金额均无异议。

协议签署后,医院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张某等人多次催讨未果,遂持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直接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仅主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不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补偿金等其他劳动争议事项。

处理过程

法院在收取材料时向当事人释明了先行调解机制,三名劳动者均同意先行调解,立案庭遂将案件委派至法院聘任调解员进行纠纷化解。调解员仔细审阅案涉离职协议,向医院释明法律责任,围绕欠薪履行期限开展沟通协商。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医院在规定期限内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劳动者欠薪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实行仲裁前置,也就是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才能向法院起诉。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本案中,双方签署的离职协议书已经书面确认欠薪事实和欠薪数额,属于债权凭证;原告仅主张追索劳动报酬,没有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补偿等其他争议,因此可以跳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

提示广大劳动者:发生欠薪纠纷时,尽量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协议、离职协议等书面凭证。如果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欠薪凭证,且仅索要工资,可直接向法院提交材料。案件在立案阶段可启动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可申请司法确认,文书具备强制执行力,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矛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来源:株洲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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