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71岁顾奶奶求助:再婚老伴去世后, 继女要求其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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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律师,老伴遗嘱写明房子我可以永久居住,可他的女儿坚决不让我住,这份居住承诺有效吗?”近日,71岁的顾奶奶来到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向律师章坚求助。

事件回顾

顾奶奶介绍,她与沈大爷为再婚夫妻,沈大爷与前妻育有一女沈某。生前,沈大爷自愿订立遗嘱,对名下房产权益作出明确分割约定:房屋所有权全权由女儿沈某继承,而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归顾奶奶所有。

同时,遗嘱设置了居住权解除条件:若顾奶奶存在出租、售卖房屋或再婚等情形,其永久居住权将自动失效,沈某可全权处置该房产。

今年8月,沈大爷离世,房产权属与居住权益的矛盾随即爆发。顾奶奶希望能继续住下去,却遭到继女沈某的反对。

律师分析

章坚表示,居住权是法定用益物权,核心特点是与房屋所有权相互分离。权利人可依法占有、使用他人住宅。

也就是说,即便沈某通过遗嘱继承取得了房屋完整产权,顾奶奶基于合法遗嘱享有的居住权,依然优先受法律保护,能够对抗沈某的房屋所有权。结合司法实践,此类纠纷中,继承房产的子女依法负有配合老人行使居住权益的义务,无权擅自要求享有合法居住权的老人搬离房屋。

律师支招

章坚建议顾奶奶可以书面或当面要求沈某配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沈某拒绝配合,顾奶奶可以依据遗嘱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居住权,并判令沈某协助办理登记。

考虑到顾奶奶年事已高,诉讼周期可能较长,章坚建议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行为保全或先予执行,请求法院裁定沈某在诉讼期间不得妨害顾奶奶居住,不得断水断电、换锁或强行要求搬离。

章坚特别提醒顾奶奶,遗嘱中明确约定“出租、买卖、再婚”等情形下居住权收回。这意味着顾奶奶在居住期间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出售,也需审慎考虑再婚问题。一旦触发这些条件,居住权将依约定消灭,沈某即有权处置房屋。这是沈大爷遗嘱中为平衡继女所有权与老伴居住利益所设的限制,顾奶奶应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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