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电动车销售和购买的提醒告诫

全县电动车辆销售者和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辆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严格落实销售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在售电动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现对全县电动车销售者和广大消费者提醒告知如下:
一
提醒警告销售者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进货时100%索取留存进货票据,核验产品合格证明、厂名厂址、中文警示说明、CCC 认证标志;逐台核对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车辆铭牌信息,确保票据、证书、实车信息完全一致。
二、严禁销售认证不符及无认证车辆。不得销售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CCC 认证证书与车辆铭牌信息不一致的车辆;不得销售未取得CCC 认证、且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严禁销售无 CCC认证标志车辆,严禁伪造、冒用CCC认证标志;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三、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新旧国标销售时限。旧国标(GB 17761—2018)且取得旧国标 CCC 认证、2025年8月3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可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自2025年12月1日起,禁止销售不符合新国标(GB17761—2024)、未取得新国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车。禁止拼装电动车;禁止改装电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更换不符合国标要求的电机、蓄电池;禁止改动速度装置突破限速标准;禁止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原车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不得应消费者要求提供改装拼装服务。
五、规范宣传行为,如实告知车辆属性。不得夸大电池续航里程,严禁虚假宣传和欺骗性销售诱导。低速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大多未列入工信部产品公告、未纳入CCC认证,无法上牌登记,不得作出“不用上牌、不用考证、可以上路”等虚假宣传,不得混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代步车类别误导消费者。销售电动摩托车,须完整交付机动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主动告知消费者上牌及持证驾驶要求。
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在营业执照核准范围内开展经营,杜绝无照经营;销售车辆必须随车交付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购车发票、产品使用说明书,主动提示消费者到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
提醒消费者
一、选择正规合法经营门店。优先选购证照齐全、信誉良好商家销售的电动车,不要购买流动摊贩售卖车辆。谨慎选购老年代步车等低速三、四轮电动车,此类车辆大多无法办理注册登记,不允许上路行驶,切勿轻信商家不实宣传,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和承担法律风险。
二、索取并妥善保管全套购车资料。购车时务必索要购车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产品说明书,以上资料是车辆上牌、维权的重要凭证。
三、认真核验车辆及认证信息。核对合格证、一致性证书记载的车辆型号、整备质量、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与车辆铭牌保持一致,查看车辆是否具备 CCC 认证标志。可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查询 CCC 认证证书真伪。
四、拒绝改装拼装车辆,依法上路行驶。不要购买已拼装、改装过的电动车;个人不要私自改装电机、电池、破解限速、加装车篷。购车后及时办理上牌登记,上路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投诉举报渠道:0932-6612315
陇西县市场监管局
2026年10月4日
来源:陇西县市场监管局

编辑|何宝玲 责编|马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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