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厘清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边界,既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也向社会清晰普及了物业费支付的法定规则。
原告某物业公司因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的物业费用。被告辩称案涉房屋已对外出租,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自己并未实际居住房屋,也未直接享受物业服务,因此并非适格被告,物业公司应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依法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的义务。被告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物业费承担的约定,属于租赁合同双方的内部约定,仅在租赁双方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作为第三方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主张物业费,主体适格、于法有据。
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房屋出租并不免除自身缴费义务,及时补交了物业费,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该起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王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