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犬只外出不牵绳
看似小事,实则触碰法律红线
暗藏公共安全隐患
近日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查处多起遛犬未束链牵领案件
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下面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提醒广大市民自觉践行文明养犬
共同守护安全有序的公共环境
案例一:孙某某户外遛犬未束链牵领违法行为案
2026年3月13日10时16分,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文山市开化街道沙坝地北路路段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孙某某携宠物犬在城市道路公共区域遛犬,未按规定为犬只束系牵引绳,犬只脱离管控自由活动,违反城市养犬管理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现场规范束链牵引犬只,对当事人进行文明养犬普法教育,告知当事人不牵绳遛犬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孙某某罚款50元,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文明养犬规定,自觉规范遛犬行为。
案例二:翟某某户外遛犬未束链牵领违法行为案
2026年4月27日13时34分,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文山市开化街道普阳西路路段开展市容秩序常态化巡查工作时,发现当事人翟某某携宠物犬在城市道路公共区域遛放,未按规定为犬只束系牵引绳,犬只脱离管控自由活动,违反城市养犬管理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现场规范束链牵领犬只,对当事人进行文明养犬普法教育,告知当事人不牵绳遛犬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翟某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文明养犬规定,自觉规范遛犬行为。
行为危害
户外遛犬不牵绳是极具安全隐患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危害极大。一方面,无约束的犬只极易因外界声响、路人走动、其他动物刺激产生应激反应,突发扑咬、追逐行为,极易咬伤、抓伤过往行人,尤其是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造成人身伤害,甚至引发狂犬病等传染病感染风险,严重威胁群众人身安全。另一方面,未牵绳犬只随意跑动,易在公共道路、绿化带随地排泄,污染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周边居民生活质量,同时犬只乱跑还可能干扰道路交通秩序,引发行人避让摔倒、车辆紧急避险等安全事故,扰乱公共秩序。此外,该行为还易引发邻里矛盾、纠纷冲突,破坏和谐的社区人居环境。
法律依据
当事人携宠物出户未束链牵领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宠物饲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携宠物出户必须有束链牵领,不得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之规定。
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十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文明养犬是每位养犬市民的法定义务,并非个人私事、小事。户外遛犬束链牵领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尊重他人权益的基本要求。广大养犬市民需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地方养犬管理条例,出门遛犬必须规范牵绳、管控犬只,主动规避安全风险。切勿心存侥幸、漠视公共规则,放任犬只自由跑动,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若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会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杜德传
二审:杨琪薇
终审:潘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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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爱的市民
每一位生活在这里的人,都是民族团结的践行者。让我们从一句暖语、一次援手做起,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邻里之间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关爱。各族群众心手相牵、守望相助,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绘就一幅和和美美的幸福文山画卷,齐心共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