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地专项整治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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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开展全县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前期宣传警示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10月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违法上道路行驶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包括国省干道、县乡公路、村屯道路、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周边,以及学校、医院、商超、市场、车站、公园广场等重点区域周边道路。封闭厂区、园区、景区内部非公共通行道路除外。

二、整治对象

未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四轮车(俗称“老年代步车”)。

此类车辆无法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上牌手续,属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禁止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三、整治措施

前期,我大队已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自2026年10月5日起,对电动四轮车违法上道路行驶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对驾驶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扣留车辆。因该类车辆无法提供合法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涉嫌违法的电动四轮车一律依法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2.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扣留后,将根据驾驶人持证情况,严格按以下标准及法条予以处罚: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按“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予以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按“无证驾驶”及“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两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3.公开曝光。对被查处的典型交通违法行为,将通过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曝光。

4.追究法律责任。对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温馨提示

1.请广大城乡居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无法登记上牌的电动四轮车。

2.已购买该类车辆的,请立即停止驾车上道路行驶,并妥善处置车辆。

3.老年人及农村居民出行可选择步行、公共交通、合规电动自行车或依法登记上牌的机动车。

请广大驾驶人主动配合交警执法,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0月4日

来源:农安县公安局

编辑:刘彦冰 主编:王首道 审阅:毕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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