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报
9月,红网《百姓呼声》《消费维权》《问法湖南》栏目联动律师共为607位网友提供线上法律咨询。其中,网友较为关注的食堂物价纠纷、个人信息泄露、劳动合同纠纷等相关问题,均得到了律师的积极解答。
留言选摘
01
永州网友“49jm2u5”留言:道县妇幼保健院食堂老板将生食用油、牛奶等货品以进价两三倍的价格转卖给本院职工。食堂内商品未贴价格标签,售价全由老板随意定价。职工的餐补费吃不完,剩余的钱只能在食堂消费,食堂老板正是利用这一点,摆出“你不在我这消费,钱也没地方用”的态度卖东西。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钟文科律师回复:
首先,您在医院食堂购买食用油、牛奶等商品用于日常生活,属于生活消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食堂内商品未标明价格、随意定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您所反映的价格虚高问题,结合餐补只能在食堂消费的实际情况,还涉嫌利用特殊地位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
维权之前,建议您先保留购物付款凭证、商品价签及标价情况的照片(如有)等证据。
在维权途径上,建议您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向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要求查处该食堂未明码标价、价格虚高的问题;食堂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可一并向医院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反映,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履行管理责任;
二、拨打当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
三、向当地消保委组织投诉,申请调解;
四、如上述途径均未能解决争议,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02
怀化网友“ldeqhax”留言:2026年7月23日,我入职芷江县某汉堡店,一直工作到8月25日。入职时老板告知,第一个月按50元/天计算,另加餐补10元/天;第二个月按60元/天计算,另加餐补10元/天。8月份我共工作25天,其中包括每月调休两天及个人请假两天,按约定应得工资1280元。然而,老板以各种理由一直拖欠工资,直到我态度强硬后才支付了1080元,无故扣除了我200元工资,且老板方面还表现得非常有理。关于该店的其他情况,我不便透露,只希望能够要回被克扣的200元工资。
湖南湘众律师事务所王卫郴律师回复:
据您反馈的情况,如您已年满18周岁暑假在外务工,您接受这个店子的工作安排与考勤管理,您已与这个店子已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我国《劳动法》第五十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店子无故拖欠您工资的行为已明确违法,严重侵害了您的劳动报酬权。
经核实,2026年6月时怀化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每月,该店子给您的劳动报酬低于该最低工资标准,也属违法。鉴于该店子客观存在侵害您劳动报酬权的违法行为,您可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整理归集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向芷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处理。
如投诉后仍未能解决您的问题,您还可以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芷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03
益阳网友“7qul0a4”留言:本人欠某银行贷款,2026年6月22日左右,该银行客服经理未经我同意,将我的贷款信息泄露给与我无关的两位同事,还发短信准备“上单位”,相关录音和短信截图已留存。2026年9月16日,一人自称该银行的催收人员,打电话向我催收,我要求她报姓名和工号,她拒不提供,身份不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彭震律师回复:
贷款负债、逾期情况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必须取得个人单独同意。银行客服经理在没有你授权、你并未失联的情况下,把你的贷款信息披露给两名无关同事,违背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属于非法披露敏感个人信息,侵害你的个人信息权益。
催收人员应当表明所属机构,主动告知本人姓名/工号,当你要求核验身份时拒不提供,属于隐瞒身份开展催收,违反催收业务规范。银行应当对催收通话全程录音留痕,可核验催收人员身份;无法核验身份,说明银行外包催收管控缺失。
委托外部催收的,银行应当事先告知债务人,并且对催收机构人员行为负全部管理责任,外包催收的违规行为,法律与监管层面由银行承担主体责任。
来源: 红网 本期编辑: 何思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