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洗洞”,甘某登等7人已被烟台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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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牟平公安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精准发力,成功侦破一起“洗洞”盗采金矿案。

所谓“洗洞”,就是在废弃矿洞内进行非法提金的行为,不仅极大威胁人身安全,还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

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涉案价值达60余万元。

去年9月至今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甘某登、甘某财、叶某平、张某从陕西安康窜至烟台牟平,伙同当地的王某、于某大、徐某平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牟平区高陵镇、王格庄镇、海阳市郭城镇等多个废弃矿洞内,组织人员以“洗洞”方式盗采金矿,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危害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

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牟平公安持续保持对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日常巡查排查力度。

同时,进一步畅通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渠道,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凝聚社会共治合力,以“零容忍”态度坚决守护好辖区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安全,为辖区生态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牟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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