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6年第45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本院对以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黄法官
联系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府前大道5号
联系电话:0595-86396679
被执行人:陈基伟,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邱钟村港陈9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00120****。
执行标的:186000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一年(2026年9月29日至2027年9月28日)
悬赏金额:提供真实有效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金额5%奖励;提供准确下落线索、协助法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配合执行的,按执行金额的5%奖励。
领取条件:提供被执行人准确有效下落,使本院成功找到、控制被执行人的,且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按被执行人还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提供本院尚未掌握且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若举报后使得案件得以执行并变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5%作为奖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其他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9日
来源:南安法院
编辑:吴雪娇
一审:尤逸群 | 二审:苏敬元 | 三审:林培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