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由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终审判决
刘军(化名)生前因经营周转需要,在2018年至2022年间多次向李华(化名)借款,并先后出具13张借条,累计借款金额375万元。
除一笔30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外,其余借款均明确约定月利率为2%。截至2022年10月,刘军累计向李华及相关人员还款294.8万元。
2023年12月,刘军不幸离世。由于剩余借款本息未能结清,债权人李华将刘军的三名法定继承人——妻子张芳(化名)、女儿刘小花(化名)、儿子刘小军(化名)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剩余借款本息的清偿责任。
案件一审过程中
三名继承人书面声明
放弃刘军的遗产继承权
主张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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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张芳、刘小花、刘小军作为刘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依法对刘军生前所负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人虽然已向法院声明放弃继承权,但继承人负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清算和管理义务;继承人通常最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却不承担清算、管理责任,必将损害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尚未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张芳、刘小花、刘小军负有对刘军遗产的管理义务,应在其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阜阳日报
一审法院判决:张芳、刘小花、刘小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华借款本金269万余元和利息。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争议较大。
经再审审理,阜南法院重新核定本息,判决三名继承人在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145万余元及对应利息。
对此,刘军的儿子不服再审一审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多项异议,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李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阜阳日报
法院:
放弃继承不等同免除法定职责
近日,此案历经一审、再审一审、再审上诉后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三名继承人虽书面放弃继承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依法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法定主体,仍属于案涉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依法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仅凭放弃继承声明免除法定管理、清偿义务。
最终,阜阳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名继承人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剩余145万余元本金及对应利息。
阜阳日报
来源: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日报、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