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张某某与周某某于2010年3月23日登记结婚,2017年10月10日协议离婚。2016年7月19日,张某某私自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额度为100万元,用于家庭消费,合同共同还款人处“周某某”的签字为张某某代签,其未告知周某某贷款事宜,代签目的为提升贷款额度,该笔借款实际用于蚕丝生意。
银行将张某某、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承担律师费及案件相关诉讼费用。法院查明: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11日,张某某通过该账户累计形成42笔贷款,自2018年1月10日起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20年5月7日,张某某尚欠银行贷款本金908797.21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05594.35元。
周某某辩称对涉案贷款完全不知情,且未事后追认,巨额贷款远超家庭日常消费需求,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经营,自身未享受贷款收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周某某提交文书鉴定意见书、银保监部门回复函佐证主张,证实涉案签字并非本人书写,且涉事银行存在未核验本人签字、未审核贷款材料、未核查贷款用途等违规操作,银行与张某某均认可两份证据的真实性。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一审判决,判令张某某、周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周某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2019年11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院重审后认为,涉案贷款为张某某个人名义所借,金额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某单独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19060元律师费,驳回某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山东高法、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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