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走亲访友、聚餐聚会活动日益频繁,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也随之攀升。绍兴嵊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的三个危险驾驶真实案例,提醒大家:节日欢庆莫贪杯,安全出行要牢记。
逃避检查酿成事故,弃车逃逸罪责加重

姚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看到前方路段有交警设卡执勤。为逃避查处,姚某立即倒车并在路边停车,由于操作失误,倒车时碰撞了路边停放的一辆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姚某因害怕酒驾受处罚,弃车逃离现场,后被执勤交警在附近抓获归案。经鉴定,姚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经认定,姚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姚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驾车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配合检查的义务。醉酒驾车本就已经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遇到检查非但没有配合执法,还因逃避检查发生事故并弃车逃逸,均属于从重处理情节。面对执勤检查,逃避、逃逸只会加重法律后果,主动配合才是唯一选择。
醉酒肇事心存侥幸,找人顶包难逃罪责

冯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因害怕酒驾受到查处,其弃车逃离现场,并联系田某前来“顶包”。田某明知是替他人“顶包”,仍到事故现场作为驾驶员接受调查。后被交警识破,田某如实供述其“顶包”事实。经鉴定,冯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经认定,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冯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田某因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田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醉驾后妄图通过找人顶包、作虚假陈述掩盖醉驾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能免除醉驾的刑事责任,顶包者还有可能涉嫌包庇罪、妨害作证罪等,害人害己!
前科在身明知故犯,屡教不改必须严惩

周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刑。2026年7月,周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又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后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最终,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本当深刻吸取教训, 严守法律红线,仍再次醉驾上路,属于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理情形。法律的惩戒重在警示,对于屡教不改、反复挑战法律底线,漠视道路公共安全的行为,必将依法从严惩处。
(内容来源:嵊州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