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调整部分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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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央军委 国务院令第788号)、《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的有关规定,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4055元/人·月调整为4231元/人·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3244元/人·月调整为3385元/人·月;因病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2433元/人·月调整为2539元/人·月;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2028元/人·月调整为2116元/人·月。

以上人员的护理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和2020年2月1日前负伤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参照执行,原发放办法不变。

来源丨山西省人民政府微公号

编校丨高峰

责编丨荆倩

审核丨田杰

校对丨苏建平 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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