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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6年第八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
一、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赵县云禧府项目现场PM10设备和视频监控未联网,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第(八)项“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窦家沟山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警告,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在涞源县气象局西100米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20.9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警告,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案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运河区颐和云墅二期项目,未取得夜间施工相关证明进行土方挖掘作业,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7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损毁燃气设施案
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平县五洲国际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提升改造工程施工中造成燃气设施损毁,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信都区月晟紫阳府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新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燃气安全隐患案
某液化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场站内烃泵内防爆线路不防爆,储罐区有电源线裸露,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新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